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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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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部令未經公布以前縣卷有表示其判決之批諭者不問其形式若何均認為已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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