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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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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1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9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區長民選未實行以前,由行政官廳所委任之區長,係屬行政官吏,應受官吏服務規程第九條之限制,不得兼任商會執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