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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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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公文格式。
中华民国的一种公文格式。

公文,全称是公务文书,是一种有一定格式的应用文,用于机关团体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文字的方式办理公务。公文的格式有法定的格式,也有约定俗成的、没有严格限制的格式。公文的作者,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社会组织及其法人代表。

公文之主要作用有规制令使作用;明事通情作用;参谋决策作用;宣传舆论作用;商洽联络作用;存储凭证作用。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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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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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文之内容所应具备之条件,包括:

  1. 须与处理公务有关。
  2. 须收文者或发文者至少有一方为政府机关或团体。
  3. 须有具体主张与明确目的,使对方了解,收到预期效果。
  4. 须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令。
  5. 用合宜之公文名称与用语,以达简、浅、明、确效果。

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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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文于形式上应具备一定之项目与格式,包括:

  1. 须有负责之表示。(如签署、盖印章戳或副署)
  2. 须有时间之表示。(如制作及发文时间,并加注文号)
  3. 须合于现行法定格式。(用纸、格式、细项)
  4. 本文原则上须分段叙述,并具实质意涵(即为一定之作为或特定事物之告知),其表达方式为由左而右之横行格式。

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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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文须循法定程序为之(即为要式行为),包括:

  1. 须依权责制作处理
  2. 须循规定程序传递

各地公文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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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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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

  1.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在上述种类之外,贺信贺电讣告申请书等也属于公文。[来源请求]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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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中华民国总统的解严令,属公文的“令”

中华民国法律《公文程式条例》,于1972年1月25日修正公布时将政府公文种类分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并于2004年将沿袭已久的公文直式书写习惯全面改为“由左而右”之横式书写。字体使用标楷体。正文有一定的格式、用语及用字规范,行文风格目标为“简浅的文言文、浓缩的白话文[1]

《条例》规定,公文程式之类别如下:

  1. 令:公布法律、任免、奖惩官员,总统、军事机关、部队发布命令时用之。
  2. 呈:对总统有所呈请或报告时用之。
  3. 咨:总统与立法院、监察院公文往复时用之。
  4. 函:各机关间公文往复,或人民与机关间之申请与答复时用之。
  5. 公告:各机关对公众有所宣布时用之。
  6. 其他公文。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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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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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中市政府公文寫作技巧及用語用字講義 (PDF). 台中市政府秘书处. 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