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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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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英語:assault)是一種對他人造成物理心理上傷害的犯罪,無論出於故意或是過失,通常皆受到刑法處罰。

各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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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章

  • 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輕傷害罪)
  • 第278條 重傷害罪
  • 第279條 義憤傷害罪
  • 第280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第281條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暴罪
  • 第282條 加工自傷罪
  • 第283條 聚眾鬥毆罪
  •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 第285條 傳染花柳病罪
  • 第286條 妨害發育罪
  • 第287條 告訴乃論公務員犯罪加重規定

傷害罪的基本定義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之故意,客觀上則有對他人身體機能精神狀態受損的行為;近年來法院實務見解則逐漸肯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心理創傷,如果已達對被害人造成實質損傷的程度者(例如需服藥),亦構成本罪。普通傷害罪的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在規範結構上,傷害罪與殺人罪至為相似,均有義憤、直系血親及加工自殺(傷)等變體構成要件;一般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犯,但另外設有傷害致死結果加重犯處罰;同時基於倫理孝道的考量,特別針對尊親屬施暴但未成傷的行為予以處罰(第281條);另外出於對兒童的保護,也額外設有妨害發育罪的規定。在訴訟條件上,輕傷害罪與對直系血親傷害罪則採取告訴乃論的立法。

至於過失傷害的部分,輕傷害刑度落在1年以下徒刑,重傷害則為3年以下。原先《刑法》第284條設有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針對從事業務之人予以加重處罰;但歷年來實務在操作上對於「從事業務之人」的定義過於模糊寬泛,難以界定其標準,因此與「業務過失致死罪」一併於2019年遭刪除。

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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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故意傷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損害被害人身體的行為。被害人可以是一個健康人也可以是一個本身有疾病的人,而導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當然,是以故意殺人罪還是以故意傷害罪來起訴,要從多個角度來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1.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與殺人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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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觀的外在事實來看,傷害是死亡之前的一個過程,而傷害行為也有可能最終導致死亡結果,因此區別二者應從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觀察,如果一開始就有殺人故意,那麼該行為就應該適用殺人罪;但若行為人並沒有想要殺害他人,僅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卻意外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屬於「故意傷害+過失致死」的結果加重類型,應適用傷害致死罪(如無該罪則由傷害罪和過失致死罪競合)。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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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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