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
作品,亦稱創作、創意成品、著作,是具有創作性,並且可以透過某種形式複製的成品。著作權法保障了這些創造性活動的表現形式。作品的創作者就是作者。
作品的範圍
編輯作品的形式有很多種,不同的作品形式,其著作權法的要求也不盡相同[1]。
語言作品
編輯文字作品
編輯文字作品是透過文字、符號的組合來表達某種思想、感情的作品,包括了各種圖書、教科書、小說、劇本、詩歌、散文、論文、講演稿、書面報告等等。
文字作品和表現形式無關,因此手寫稿、打字稿等都屬於文字作品。但是並不是所有以文字形式表達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例如書法作品,雖然形式上也是文字,但是它屬於美術作品;樂譜雖然形式上屬於符號,但是它屬於音樂作品。
口述作品
編輯口述作品是透過口頭形式陳述的作品,包括了透過廣播電視進行傳播的講演、授課等口述作品。比較典型的口述作品有口技。
口述作品和文字作品都屬於語言作品,在很多場合,二者很難區分。例如講課如果有課程提綱,那麼它既是口述作品,也是文字作品;如果是即興的演講或講課,那麼只是口述作品;而如果演講或講課有講稿,基本上只是照本宣科,那麼著作權保護的只有作為文字作品的講稿部分。
但是並不是用口頭形式表達出來的內容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口述作品,平常說話、交談並不算做是口述作品。此外,用口頭形式對他人的作品進行表演,也不算做是自己的口述作品,例如朗誦他人的詩歌,只是一種表演,只享有著作權中的鄰接權。
具有表演性質的作品
編輯音樂作品
編輯音樂作品是透過音樂的形式表現的作品。歌曲、歌劇等配有歌詞的音樂作品,同時屬於文字作品,但是由於是透過獨創的聲音組合來表達,一般習慣上只視為音樂作品。交響樂、管弦樂則是不配詞的音樂作品。樂曲和歌詞可以分開使用的,為結合作品,歌詞單獨使用的時候屬於文字作品;樂曲和歌詞不能分開使用的,是共同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樂曲和歌詞的演唱者與演奏者的表演並不是音樂作品,他們只是再現和傳播詞曲創作者的音樂作品。
戲劇作品
編輯關於戲劇作品的定義存在一些分歧。以《伯爾尼公約》為代表的觀點認為戲劇作品指的是劇本,因為一台戲除了劇本作者外,還有音樂作品、美術作品等的作者享有著作權,表演者還享有表演權。很多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把戲劇作品列在文字作品中的,也就是認為戲劇作品就是劇本。而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戲劇作品是指整台戲。
曲藝作品
編輯曲藝作品是指相聲、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這一類作品有些有文字作品,有些只是口述作品。
舞蹈作品
編輯舞蹈作品是指透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來表現的作品,它實質上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也就是舞譜。舞蹈家的表演並不是舞蹈作品,與舞蹈有關的服裝設計,也不屬於舞蹈作品。
雜技藝術作品
編輯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表演的動作編排,而不是動作技巧。因此模仿雜技動作技巧,並不會侵犯雜技的著作權。
美術作品
編輯美術作品包括了繪畫、雕塑、書法等,透過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表現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
著作權法上的繪畫作品與畫種和所用載體的材料屬性無關,無論是國畫、油畫、版畫,還是畫在紙上,繪在牆上,只要符合作品的法律特徵,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中國,由於書法在文化中的特殊性,一直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上的書法作品和字體、用筆和材料無關。
著作權法上的雕塑作品,與其創作手段和使用材料,以及尺寸大小無關。根據作品原型進行放大縮小被視為複製行為,因為缺少獨創性,而不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建築作品
編輯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造物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作品,僅僅是建築的外觀、裝飾和設計具有獨創性,一般的大眾性建築物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
攝影作品
編輯攝影作品是透過攝影手段創作的藝術作品。它和被攝影的對象、攝影的目的以及攝影的手段無關。
著作權法上的攝影作品,是指攝影的原件,一般就是底片或者一次成像的正片。縮微膠片、翻拍等只是複製品。
電影作品
編輯電影作品是指透過一系列畫面構成的,並透過某種裝置或者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它和戲劇作品不同的是,電影作品不是指電影劇本,而是拍攝的影片[2]。電視劇、錄像等也具有同樣的屬性。
圖形作品與模型作品
編輯圖形作品包括了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
計算機軟件
編輯計算機軟件作品包括了電腦程式及其相關文檔。
參考文獻
編輯- ^ 劉薇,著作權法新釋與例解,同心出版社,2003年,8-22 ISBN 7-80593-616-1
- ^ 劉春茂,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108 ISBN 7-81011-9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