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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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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行政區劃名稱。隸屬於縣轄市者稱為里;隸屬於者稱為村。村和里下還有「」之編組。

組成及規模

臺灣的各村(里)之來源,主要由日治時期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保改為村(里),甲改為鄰。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里)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行政區域範圍,而村(里)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里),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行政

村(里)長

村(里)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里)辦公處,除了村(里)長一人外,還有村(里)幹事一名。

村長里長任期4年,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但依照規定,村(里)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里)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權責
  • 隨時督導村(里)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里)工作會報(每年召開2次)及鄰長會議(每年至少2次)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村(里)工作會報由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里)長主持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里)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里)業務意見
  • 召開村(里)民大會(每2年召開乙次)
  • 核發證書
    • 法院公證授權書
    • 日治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証明
    • 無謀生能力證明
    • 擁有農機證明書
    • 失蹤人口證明
    • 依賴薪津維持生活證明
    •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證明
    •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 飼養家畜、家禽、頭(隻)數量證明
    •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 土地總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 無力繳保費但需住院醫療者清寒證明

村里幹事

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里)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服務事項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書事項
  •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 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繳暨退稅及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察工作
  • 填寫戶長資料卡
  • 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 村里長交辦事項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次分區、聯(合)里

在里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聯(合)里」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里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里、嘉義市各市轄區的聯合里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里等。[1]

」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在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鄰」算是行政區劃編組;但並非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

參見

參考資料

  1. ^ 新竹市北區聯里列表.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