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
组织犯罪(英语:Organized crime),又称有组织犯罪,是一种以集团化、阶层组织化的方式,集合犯罪份子,进行分工的非法犯罪。这类型的犯罪,通常涉及大量的金钱及利润。其犯罪行为可能只限于区域,也可能发展为跨国性的活动。如恐怖组织这类型的组织犯罪,可能具备政治动机。在组织犯罪之下,可能会以雇用或是强迫方式,让一般人参与在犯罪活动中,或是以保护费等名义,要求小店铺或是企业捐献金钱来协助他们犯罪。参与组织犯罪的罪犯,通常会接受一定程度的训练,接受其上级命令来进行犯罪,与一般罪犯不同。这种犯罪组织(criminal organization,又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是帮派,常被称为暴徒(mob)、黑手党(mafia)、黑帮(crime syndicate);由犯罪组织形成的非正式社会网络,常被称为黑社会或地下社会(underworld)。
在近代国家中,组织犯罪都被视为是重大犯罪,有特别法律来加以规范,如美国在1970年通过《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华民国在1996年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各国为控制组织犯罪,也常成立专门组织,针对这类型犯罪进行查办,如香港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较著名的犯罪组织,包括美国黑手党、日本山口组、香港三合会、中国天安社与青帮、台湾竹联帮等。
概论
组织犯罪,指成员超过三人以上,形成内部的阶层管理结构,以组织化的方式从事犯罪活动。这种组织长期活动,不是因为某个单一事件而短暂集合形成,通常以暴力方式胁迫他人,以达成其目的[1]。传统的组织犯罪,通常涉及暴力、色情和毒品等犯罪行为,现代则发展出企业及金融犯罪,也常以贿赂或是参与选举等方式,进入政治领域。
各国法律及组织犯罪状况
国际社会
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参考文献
- ^ 中华民国《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系指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