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領事轄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Howard61313留言 | 贡献2018年8月30日 (四) 10:36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美國駐華大使館轄下各總領事館轄區圖

領事轄區(英語:Consular district),又稱領館轄區領務轄區領區,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英语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第一條,定義為領事機構(領事館大使館領事處)因執行館務職責所需,而在地主國境內劃設的區域[1]。領區通常依據地主國當地的行政區劃分,若在規模較大的地主國內,派遣國可同時設立多座領事館,並分設多個領區[2]。總領事館管轄的領區一般較大[3]

領事轄區的劃設範圍須透過派遣國、地主國雙方進行設館談判時,透過協議決定。領事館設館後,以領區作為其政治、商務、領事服務等館務的負責區域,並以領區內的各座地方政府為業務往來對象[4][2]

參考文獻

  1. ^ (英文)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PDF), United Nations (UN Office of Legal Affairs), 1963: 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08-13) 
  2. ^ 2.0 2.1 (繁體中文)丘宏達. 現代國際法. 台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858. ISBN 978-957-14-5719-2. 
  3. ^ (繁體中文)楊振先. 外交學原理. 上海及各埠: 商務印書局. 1936-05: 258. 
  4. ^ (简体中文)科兰. 大使馆和外交官:机构设置·分工·职责. 外交外事知识丛书.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8: 223. ISBN 7-5012-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