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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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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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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行政督察區中華民國在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間介於之間的行政區劃。

實施背景

中國行省制自元代起歷經明、清、民國迄今,明、清地方採)、縣三級制。至民國成立初期沿襲前制仍採三級制,惟中國一省範圍極大與歐洲各國相狩且與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縮小及調整省區之議。至民國後乃有縮省運動,但牽連重大有礙地方軍閥勢力,熊希齡段祺瑞內閣對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對縮省議題亦僅停留至議論而無法施行,而國民政府成立採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改採二級制。但地方採二級制省對縣的控制實有力有未逮之感,因此在省縣間建立一行政機制以聯絡、協調省縣乃成為主流意見。

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廢道前後,各省基於現實需要乃有各中名稱不一缺乏法源依據介於省縣間的行政組織。例如廣東省的行政委員制任甘乃光周恩來張難先分任南路、東江、瓊州行政委員。其中尤以四省之措施與日後行政督察專員制度諸多相同,可謂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濫觴。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

初期長江中下游各省及部分邊遠省份,出現了介於省縣之間,名目各異,職能不盡相同的各種准行政機構,雖然立法院不予通過,但各省仍在施行,國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認這種現狀。此類組織除各省基於行政需要以加強省對縣的領導而自行設立外,亦有如江西係因軍事委員會南昌行營為了剿共的需要而設。

因此,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8月6日,行政院頒布由院長汪精衛、內政部長黃紹竑聯名簽署的的《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簡稱院頒條例)咨請等省查照辦理,行政督察專員制度正式確立。同年八月三省剿匪總部另頒《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簡稱部頒條例)頒行施行。

行政院對行政督察專員之增長每欲遏制,至於軍事部門則每欲增長,為求統一全國政制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頒布、同年10月15日修正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省一律劃分若干行政督察區,廢止《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及《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至此全國共14省實施此一制度,另省部分實施,新疆廣西則有類似制度實行。由於各省省長幾已均由軍人充任,且由於抗戰需要行政督察專員逐漸增加,俟抗日勝利後海南特別行政區亦設立行政督察專員。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由於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對於行政督察區與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學者孔慶泰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認為至少有三點弊端:

  • 第一,徒增層次,減低效率。
  • 第二,就行政督察專員之兼職效果言,更是或則徒掛虛名、甚少實效,或則個人攬權、漫無限制、養成獨裁行政官員。
  • 第三,專員兼職既多,對於所兼縣政設施未必能專力籌措並做到模範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縣完成,也是徒託空言而己。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行政督察制度之後續演變詳「專區」及「行政公署」條目。

參考資料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創設、演變及功能,沈懷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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