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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涛: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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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 (三) 17:08的版本

陈锦涛(1871年—1939年6月12日),字澜生,广东南海人。民国时期政治家、经济学家。

早年毕业于香港皇仁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后转任天津北洋大学教习。1901年以官费赴留学政治经济学,1906年耶鲁大学哲学博士学位,9月回国应清廷部试,获法政进士。嗣任大清银行监察、度支部预算案司长、统计局局长、印铸局局长、币制改良委员会会长和资政院资政等多职。

武昌起义后,以病辞归,转道南方,任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1912年南北议和后,任审计处总办、财政部驻外财政员、赴欧考察财政。后又曾任段祺瑞内阁财政总长、盐务署督办和关税特别会议全权代表等职。1917年4月因受贿[1]入狱,被判刑两年,1918年初获得大总统冯国璋特赦,回广东修养。1920年出任广州护法军政府财政部长。同年10月寄寓上海1925年西北银行经理,是年底再任财政部长兼盐务署督办。1926年与胡光鹿等在天津合办中国无线电业公司1930年清华大学法学院,任经济系教授。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汪精卫之邀,任币制研究委员会主席。1938年出任汪精衛政府财政部部长兼兴华银行总裁。1939年6月12日病死于上海,時年68岁。著有《均富》等书。

注释

  1. ^ 1917年4月上海《申报》揭露中央财政部在受理商人张兴汉开办炼铜厂申请的过程中,总长陈锦涛、次长殷汝骊等主要官员涉嫌收受张兴汉的商业贿赂。之后国会众议院提出质问。经司法调查属实,陈锦涛入狱,殷汝骊潜逃。(严泉:《议员质询竟扳倒受贿的财政部长》,南方周末,201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