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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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行政區劃]]名稱。隸屬於[[區 (中華民國)|區]]、[[縣轄市]]、[[鎮 (中華民國)|鎮]]者稱為-{里}-;隸屬於[[鄉 (中華民國)|鄉]]者稱為村。村和-{里}-下還有「[[鄰]]」之編組,目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共有7,748個村或里(1,888個村及5,860個里)<ref>{{cite web|author=[[中華民國內政部]]|title=鄉鎮市區村里鄰數|url=https://ws.moi.gov.tw/001/Upload/400/relfile/0/4405/48349492-6f8c-453b-a9d1-4a8f0593b979/y01-01.ods|website=內政統計年報|accessdate=2024-04-06|archive-date=2024-05-25|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525173436/https://ws.moi.gov.tw/001/Upload/400/relfile/0/4405/48349492-6f8c-453b-a9d1-4a8f0593b979/y01-01.ods|dead-url=no}}</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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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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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各村(里)之來源,主要由[[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之[[臺灣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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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中華民國第四級及第五級行政區劃依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及《市組織法》(1943年)分別為'''保'''及'''甲''',與[[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的[[臺灣保甲制度|保甲制度]]名稱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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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將歸還中華民國後,[[重慶國民政府]]為調查並規劃戰後接收方針,於1944年在[[中央設計局]]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並於1944年修訂《臺灣省接管計畫綱要》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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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945年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針對戰後臺灣行政體系,經四次會議研討之《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報告書》中討論:「臺灣現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國內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組?」,該研究會一致主張廢除,理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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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臺灣保甲制度與我國的保甲制度,名稱雖同,實際則異。因我國現行保甲制度,為鄉鎮內之組織;而臺灣保甲制度,與街-{庄}-毫無關係,完全為警察之統治機構,其目的在鎮壓人民反側,臺灣同胞對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敵人高壓之下,莫可如何,故將來收復臺灣後,此種制度,'''自無保留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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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政名鑑》<ref>中華民國憲政名鑑 第二篇 第八章 第四節 第108頁</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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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村里鄰地位相當於我國其他各省之保甲,當時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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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各省所實行之保甲制度,係為適應剿匪抗戰等實際需要,含有自衛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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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日據時期日人以保甲爲工具控制人民,本省人民對保甲名稱印象惡劣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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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保甲制度''',而於鄉鎮之下,依自然形勢、社會關係,將原「部落會」(保)改設爲村里「甲」改設爲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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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規定省轄市之轄區下,縣轄市及鎮之下設里,鄉之下設村,村里之下設鄰,係由保甲易名而來。<ref>《臺灣省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臺灣省縣轄市組織規程》、《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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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初期村共有2982個,里共有3309個,鄰共有57468個<ref>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6年8月22日 秋字第46期</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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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_(中華民國)|福建省]]下轄的[[金門縣]]及[[連江縣_(中華民國)|連江縣]]原皆在鄉鎮下置保甲,後都因戰地需求紛紛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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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在1949年因應戰地需求,改革基層組織,改鄉鎮為區,保甲為村鄰。<ref>《金門縣志》政事志</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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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_(中華民國)|連江縣]]則先於1950年設立馬祖行政公署,共置六個區{{notetag|白肯、東引、西洋、浮鷹、四礵、岱山}},區下設村(街)、伍、戶,十戶為一伍,十伍為一村(街),後在1953年馬祖行政公署撤銷後,改村(街)為村(里),改伍為鄰。<ref>《連江縣志》政事志</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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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的規範則需等到[[省縣自治法]]制定後,才明確規定鄉(鎮市區)下設村(里),村(里)設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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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成及規模 == |
== 組成及規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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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 (里) 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 (里) 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 (里) ,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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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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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村 (里) 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 (中華民國)|公所]],設有村 (里) 辦公處,除了'''村 (里) 長'''一人外,還有'''村 (里) 幹事'''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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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 |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依照規定,村 (里) 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 (里) 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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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時督導村 |
* 隨時督導村 (里) 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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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開村 |
* 召開村 (里) 工作會報 (每年召開2次) 及鄰長會議 (每年至少2次) 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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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里) 工作會報由村 (里) 長、村 (里) 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內[[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 (里) 長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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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 |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 (里) 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 (里) 業務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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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開村 |
* 召開村 (里) 民大會 (每2年召開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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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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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證]]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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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
**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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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
**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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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飼養家畜、家禽、頭 |
** 飼養家畜、家禽、頭 (隻)數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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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
**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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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總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
** 土地總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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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里}-幹事 === |
=== 村-{里}-幹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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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 |
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 (里) 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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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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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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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里}-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 |
在-{里}-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或「聯 (合) -{里}-」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里}-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臺北市次分區列表|次分區]],[[桃園市]][[桃園區]]的[[桃園區#行政區|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里}-、[[嘉義市]]各市轄區的[[嘉義市聯合里列表|聯合-{里}-]]、[[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里}-等。<ref>{{cite web |url=http://dep-n-district.hccg.gov.tw/web/SelfPageSetup?command=display&pageID=21871&FP=D40000002152000001_5 |title=新竹市北區聯里列表 |website=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816141449/http://dep-n-district.hccg.gov.tw/web/SelfPageSetup?command=display&pageID=21871&FP=D40000002152000001_5 |archivedate=2014-08-16 }}</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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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鄰 == |
== 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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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 (里) 長'''指派''',再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 (里) 長,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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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為[[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行政區劃]]編組,並非基層之[[地方分權|地方自治]]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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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 |
== 參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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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村里列表|中華民國村-{里}-列表]] |
*[[中華民國村里列表|中華民國村-{里}-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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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 |
*[[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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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朝鮮半島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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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社区 (行政区划)]]:中華人民共和國類似村-{里}-的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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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村民小組、居民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類似鄰的行政編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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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
*[[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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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
== 參考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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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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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村 |
[[Category:台灣村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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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縣]] |
[[Category: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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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二) 02:50的最新版本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2年11月8日) |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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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村、里,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行政區劃名稱。隸屬於區、縣轄市、鎮者稱為里;隸屬於鄉者稱為村。村和里下還有「鄰」之編組,目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共有7,748個村或里(1,888個村及5,860個里)[1]。
歷史
[编辑]臺灣的各村(里)之來源,主要由日治時期之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
原本中華民國第四級及第五級行政區劃依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及《市組織法》(1943年)分別為保及甲,與日治時期的保甲制度名稱相同。
1943年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將歸還中華民國後,重慶國民政府為調查並規劃戰後接收方針,於1944年在中央設計局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並於1944年修訂《臺灣省接管計畫綱要》其中:
地方政制:以臺灣為省,接管時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設縣(市),就原有州、支廳、郡、市改組之,街、庄改組為鄉鎮,保甲仍暫其舊。
但1945年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針對戰後臺灣行政體系,經四次會議研討之《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報告書》中討論:「臺灣現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國內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組?」,該研究會一致主張廢除,理由是:
臺灣保甲制度與我國的保甲制度,名稱雖同,實際則異。因我國現行保甲制度,為鄉鎮內之組織;而臺灣保甲制度,與街庄毫無關係,完全為警察之統治機構,其目的在鎮壓人民反側,臺灣同胞對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敵人高壓之下,莫可如何,故將來收復臺灣後,此種制度,自無保留之必要。
依據《中華民國憲政名鑑》[2]:
村里鄰地位相當於我國其他各省之保甲,當時因:
- 大陸各省所實行之保甲制度,係為適應剿匪抗戰等實際需要,含有自衛性質;
- 由於日據時期日人以保甲爲工具控制人民,本省人民對保甲名稱印象惡劣等關係,
不採保甲制度,而於鄉鎮之下,依自然形勢、社會關係,將原「部落會」(保)改設爲村里「甲」改設爲鄰。
故在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規定省轄市之轄區下,縣轄市及鎮之下設里,鄉之下設村,村里之下設鄰,係由保甲易名而來。[3]
戰後初期村共有2982個,里共有3309個,鄰共有57468個[4]
福建省下轄的金門縣及連江縣原皆在鄉鎮下置保甲,後都因戰地需求紛紛改制。
- 金門縣在1949年因應戰地需求,改革基層組織,改鄉鎮為區,保甲為村鄰。[5]
- 連江縣則先於1950年設立馬祖行政公署,共置六個區[註 1],區下設村(街)、伍、戶,十戶為一伍,十伍為一村(街),後在1953年馬祖行政公署撤銷後,改村(街)為村(里),改伍為鄰。[6]
全國性的規範則需等到省縣自治法制定後,才明確規定鄉(鎮市區)下設村(里),村(里)設鄰。
組成及規模
[编辑]村里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 (里) 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 (里) 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 (里) ,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行政
[编辑]村 (里) 長
[编辑]村 (里) 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 (里) 辦公處,除了村 (里) 長一人外,還有村 (里) 幹事一名。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依照規定,村 (里) 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 (里) 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 權責
- 隨時督導村 (里) 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 (里) 工作會報 (每年召開2次) 及鄰長會議 (每年至少2次) 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 村 (里) 工作會報由村 (里) 長、村 (里) 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內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 (里) 長主持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 (里) 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 (里) 業務意見
- 召開村 (里) 民大會 (每2年召開乙次)
- 核發證書
村里幹事
[编辑]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 (里) 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 服務事項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書事項
-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 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繳暨退稅及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察工作
- 填寫戶長資料卡
- 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 村里長交辦事項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次分區、聯 (合) 里
[编辑]在里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或「聯 (合) 里」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里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次分區,桃園市桃園區的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里、嘉義市各市轄區的聯合里、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里等。[7]
鄰
[编辑]「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 (里) 長指派,再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 (里) 長,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參見
[编辑]參考資料
[编辑]註解
[编辑]- ^ 白肯、東引、西洋、浮鷹、四礵、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