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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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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行政區劃]]名稱;亦是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隸屬於[[區 (中華民國)|區]]、[[縣轄市]]、[[鎮 (中華民國)|鎮]]者稱為-{里}-;隸屬於[[鄉 (中華民國)|鄉]]者稱為村。村和-{里}-下還有「''''''」之編組。
'''村''''''-{里}-'''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行政區劃]]名稱。隸屬於[[區 (中華民國)|區]]、[[縣轄市]]、[[鎮 (中華民國)|鎮]]者稱為-{里}-;隸屬於[[鄉 (中華民國)|鄉]]者稱為村。村和-{里}-下還有「[[]]」之編組,目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共有7,748個村或里(1,888個村及5,860個里)<ref>{{cite web|author=[[中華民國內政部]]|title=鄉鎮市區村里鄰數|url=https://ws.moi.gov.tw/001/Upload/400/relfile/0/4405/48349492-6f8c-453b-a9d1-4a8f0593b979/y01-01.ods|website=內政統計年報|accessdate=2024-04-06|archive-date=2024-05-25|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525173436/https://ws.moi.gov.tw/001/Upload/400/relfile/0/4405/48349492-6f8c-453b-a9d1-4a8f0593b979/y01-01.ods|dead-url=no}}</ref>


==歷史==
[[臺灣]]的各村(里)之來源,主要由[[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之[[臺灣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

原本中華民國第四級及第五級行政區劃依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及《市組織法》(1943年)分別為'''保'''及'''甲''',與[[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的[[臺灣保甲制度|保甲制度]]名稱相同。

1943年[[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將歸還中華民國後,[[重慶國民政府]]為調查並規劃戰後接收方針,於1944年在[[中央設計局]]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並於1944年修訂《臺灣省接管計畫綱要》其中:
{{quote|地方政制:以臺灣為省,接管時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設縣(市),就原有州、支廳、郡、市改組之,街、-{庄}-改組為鄉鎮,'''保甲仍暫其舊。'''}}
但1945年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針對戰後臺灣行政體系,經四次會議研討之《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報告書》中討論:「臺灣現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國內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組?」,該研究會一致主張廢除,理由是:
{{quote|臺灣保甲制度與我國的保甲制度,名稱雖同,實際則異。因我國現行保甲制度,為鄉鎮內之組織;而臺灣保甲制度,與街-{庄}-毫無關係,完全為警察之統治機構,其目的在鎮壓人民反側,臺灣同胞對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敵人高壓之下,莫可如何,故將來收復臺灣後,此種制度,'''自無保留之必要。'''}}

依據《中華民國憲政名鑑》<ref>中華民國憲政名鑑 第二篇 第八章 第四節 第108頁</ref>:
{{quote|村里鄰地位相當於我國其他各省之保甲,當時因:
#大陸各省所實行之保甲制度,係為適應剿匪抗戰等實際需要,含有自衛性質;
#由於日據時期日人以保甲爲工具控制人民,本省人民對保甲名稱印象惡劣等關係,
'''不採保甲制度''',而於鄉鎮之下,依自然形勢、社會關係,將原「部落會」(保)改設爲村里「甲」改設爲鄰。}}

故在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規定省轄市之轄區下,縣轄市及鎮之下設里,鄉之下設村,村里之下設鄰,係由保甲易名而來。<ref>《臺灣省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臺灣省縣轄市組織規程》、《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ref>

戰後初期村共有2982個,里共有3309個,鄰共有57468個<ref>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6年8月22日 秋字第46期</ref>

[[福建省_(中華民國)|福建省]]下轄的[[金門縣]]及[[連江縣_(中華民國)|連江縣]]原皆在鄉鎮下置保甲,後都因戰地需求紛紛改制。
*[[金門縣]]在1949年因應戰地需求,改革基層組織,改鄉鎮為區,保甲為村鄰。<ref>《金門縣志》政事志</ref>
*[[連江縣_(中華民國)|連江縣]]則先於1950年設立馬祖行政公署,共置六個區{{notetag|白肯、東引、西洋、浮鷹、四礵、岱山}},區下設村(街)、伍、戶,十戶為一伍,十伍為一村(街),後在1953年馬祖行政公署撤銷後,改村(街)為村(里),改伍為鄰。<ref>《連江縣志》政事志</ref>

全國性的規範則需等到[[省縣自治法]]制定後,才明確規定鄉(鎮市區)下設村(里),村(里)設鄰。
== 組成及規模 ==
== 組成及規模 ==
[[臺灣]]的各之)之來源,主要由[[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之[[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保改為村(里),甲改為鄰。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村里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 () 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 () 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 () ,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 行政 ==
== 行政 ==
=== 村長 ===
=== 村 () 長 ===
{{main|里長}}
{{main|里長}}
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 (中華民國)|公所]],設有村辦公處,除了'''村長'''一人外,還有'''村幹事'''一名。
() 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 (中華民國)|公所]],設有村 () 辦公處,除了'''村 () 長'''一人外,還有'''村 () 幹事'''一名。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依照規定,村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 () 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依照規定,村 () 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 () 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權責
;權責
* 隨時督導村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隨時督導村 () 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工作會報每年召開2次及鄰長會議每年至少2次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 召開村 () 工作會報 (每年召開2次) 及鄰長會議 (每年至少2次) 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村工作會報由村長、村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內[[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長主持
:村 () 工作會報由村 () 長、村 () 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內[[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 () 長主持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業務意見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 () 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 () 業務意見
* 召開村民大會每2年召開乙次
* 召開村 () 民大會 (每2年召開乙次)
* 核發證書
* 核發證書
** [[法院]][[公證]]授權書
** [[法院]][[公證]]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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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 飼養家畜、家禽、頭數量證明
** 飼養家畜、家禽、頭 ()數量證明
**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 土地總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 土地總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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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里}-幹事 ===
=== 村-{里}-幹事 ===
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 () 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服務事項
;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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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次分區、聯里==
==次分區、聯 ()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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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里}-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聯-{里}-」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里}-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臺北市次分區列表|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里}-、[[嘉義市]]各市轄區的[[嘉義市聯合里列表|聯合-{里}-]]、[[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里}-等。<ref>[http://dep-n-district.hccg.gov.tw/web/SelfPageSetup?command=display&pageID=21871&FP=D40000002152000001_5 新竹市北區聯里列表]</ref>
在-{里}-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聯 () -{里}-」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里}-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臺北市次分區列表|次分區]],[[桃園市]][[桃園區]]的[[桃園區#行政區|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里}-、[[嘉義市]]各市轄區的[[嘉義市聯合里列表|聯合-{里}-]]、[[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里}-等。<ref>{{cite web |url=http://dep-n-district.hccg.gov.tw/web/SelfPageSetup?command=display&pageID=21871&FP=D40000002152000001_5 |title=新竹市北區聯里列表 |website=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816141449/http://dep-n-district.hccg.gov.tw/web/SelfPageSetup?command=display&pageID=21871&FP=D40000002152000001_5 |archivedate=2014-08-16 }}</ref>


== 鄰 ==
== 鄰 ==
'''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長指派,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常變相為村-{里}-長選舉時的酬庸職務,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 () '''指派'''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 () 長,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鄰為[[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行政區劃]]編組,並非基層之[[地方分權|地方自治]]單位。


== 參見 ==
== 參見 ==
*[[中華民國村里列表|中華民國村-{里}-列表]]
*[[中華民國村里列表|中華民國村-{里}-列表]]
*[[鄉村]]
*[[鄉村]]
*[[里 (朝鮮半島行政區劃)]]
*[[行政村]]、[[社区 (行政区划)]]:中華人民共和國類似村-{里}-的行政區劃
*[[村民小组|村民小組、居民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類似鄰的行政編組
*[[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


== 參考資料 ==
== 參考資料 ==
{{reflist}}
{{reflist}}
==註解==

{{notefoot}}
[[Category:行政]]
[[Category:村|乡村]]
[[Category:台灣| ]]
[[Category: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縣]]
[[Category: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縣]]
[[Category:四級行政]]

2024年11月19日 (二) 02:50的最新版本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行政區劃名稱。隸屬於縣轄市者稱為里;隸屬於者稱為村。村和里下還有「」之編組,目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共有7,748個村或里(1,888個村及5,860個里)[1]

歷史

[编辑]

臺灣的各村(里)之來源,主要由日治時期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

原本中華民國第四級及第五級行政區劃依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及《市組織法》(1943年)分別為,與日治時期保甲制度名稱相同。

1943年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將歸還中華民國後,重慶國民政府為調查並規劃戰後接收方針,於1944年在中央設計局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並於1944年修訂《臺灣省接管計畫綱要》其中:

地方政制:以臺灣為省,接管時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設縣(市),就原有州、支廳、郡、市改組之,街、庄改組為鄉鎮,保甲仍暫其舊。

但1945年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針對戰後臺灣行政體系,經四次會議研討之《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報告書》中討論:「臺灣現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國內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組?」,該研究會一致主張廢除,理由是:

臺灣保甲制度與我國的保甲制度,名稱雖同,實際則異。因我國現行保甲制度,為鄉鎮內之組織;而臺灣保甲制度,與街庄毫無關係,完全為警察之統治機構,其目的在鎮壓人民反側,臺灣同胞對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敵人高壓之下,莫可如何,故將來收復臺灣後,此種制度,自無保留之必要。

依據《中華民國憲政名鑑》[2]

村里鄰地位相當於我國其他各省之保甲,當時因:

  1. 大陸各省所實行之保甲制度,係為適應剿匪抗戰等實際需要,含有自衛性質;
  2. 由於日據時期日人以保甲爲工具控制人民,本省人民對保甲名稱印象惡劣等關係,

不採保甲制度,而於鄉鎮之下,依自然形勢、社會關係,將原「部落會」(保)改設爲村里「甲」改設爲鄰。

故在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規定省轄市之轄區下,縣轄市及鎮之下設里,鄉之下設村,村里之下設鄰,係由保甲易名而來。[3]

戰後初期村共有2982個,里共有3309個,鄰共有57468個[4]

福建省下轄的金門縣連江縣原皆在鄉鎮下置保甲,後都因戰地需求紛紛改制。

  • 金門縣在1949年因應戰地需求,改革基層組織,改鄉鎮為區,保甲為村鄰。[5]
  • 連江縣則先於1950年設立馬祖行政公署,共置六個區[註 1],區下設村(街)、伍、戶,十戶為一伍,十伍為一村(街),後在1953年馬祖行政公署撤銷後,改村(街)為村(里),改伍為鄰。[6]

全國性的規範則需等到省縣自治法制定後,才明確規定鄉(鎮市區)下設村(里),村(里)設鄰。

組成及規模

[编辑]

村里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 (里) 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行政區域範圍,而村 (里) 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 (里) ,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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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里)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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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里) 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 (里) 辦公處,除了村 (里) 長一人外,還有村 (里) 幹事一名。

村長里長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依照規定,村 (里) 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 (里) 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權責
  • 隨時督導村 (里) 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 (里) 工作會報 (每年召開2次) 及鄰長會議 (每年至少2次) 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村 (里) 工作會報由村 (里) 長、村 (里) 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 (里) 長主持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 (里) 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 (里) 業務意見
  • 召開村 (里) 民大會 (每2年召開乙次)
  • 核發證書
    • 法院公證授權書
    • 日治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証明
    • 無謀生能力證明
    • 擁有農機證明書
    • 失蹤人口證明
    • 依賴薪津維持生活證明
    •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證明
    •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 飼養家畜、家禽、頭 (隻)數量證明
    •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 土地總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 無力繳保費但需住院醫療者清寒證明

村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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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 (里) 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服務事項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書事項
  •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 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繳暨退稅及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察工作
  • 填寫戶長資料卡
  • 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 村里長交辦事項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次分區、聯 (合)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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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里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或「聯 (合) 里」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里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次分區桃園市桃園區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里、嘉義市各市轄區的聯合里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里等。[7]

[编辑]

」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 (里) 長指派,再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 (里) 長,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鄰為行政區劃編組,並非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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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编辑]
  1. ^ 中華民國內政部. 鄉鎮市區村里鄰數. 內政統計年報. [2024-04-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5). 
  2. ^ 中華民國憲政名鑑 第二篇 第八章 第四節 第108頁
  3. ^ 《臺灣省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臺灣省縣轄市組織規程》、《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
  4.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6年8月22日 秋字第46期
  5. ^ 《金門縣志》政事志
  6. ^ 《連江縣志》政事志
  7. ^ 新竹市北區聯里列表.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6). 

註解

[编辑]
  1. ^ 白肯、東引、西洋、浮鷹、四礵、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