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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區: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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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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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區'''為[[中華民國]]在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間於[[省]]與[[縣]]之間的行政區劃。
'''行政督察區'''為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間,[[國民政府]]於[[省 (中華民國)|省]]與[[縣 (中華民國)|縣]]之間设置的「準行政區劃」,法理上是「[[省政府]]派出機關」——[[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的督导区,類似[[清朝]]的[[分巡道]](道),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區劃。

1949年12月,[[国府迁台]]。到1950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军事胜利完全取得[[中国大陆]]全境,此类行政区消亡。但由于中共政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即效仿这一行政区制度,设置[[专区]]。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制]]中演变为[[地区行政公署|地区]]<ref name="a1"/>。


==實施背景==
==實施背景==
中國行省制自元代起歷經明、清、民國迄今,明、清地方採[[省]]、[[道]]([[府]]、[[州]])、縣三級制。至民國成立初期沿襲前制仍採三級制,惟中國一省範圍極大與歐洲各國相且與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縮小及調整省區之議。至民國後乃有縮省運動,但牽連重大有礙地方軍閥勢力,[[熊希齡]]、[[段祺瑞]]內閣對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對縮省議題亦僅停留至議論而無法施行,而[[國民政府]]成立採[[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改採二級制。但地方採二級制省對縣的控制實力有未逮之感,因此在省縣間建立一行政機制以聯絡、協調省縣乃成為主流意見。
中國行省制自元代起歷經明、清、民國迄今,明、清地方採[[省]]、[[道 (行政区划)|道]]([[府]]、[[州]])、[[]]三級制。至民國成立初期沿襲前制仍採三級制,惟中國一省範圍極大與歐洲各國相埒,且與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縮小及調整省區之議。至民國後乃有縮省運動,但牽連重大有礙地方軍閥勢力,[[熊希齡]]、[[段祺瑞]]內閣對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對縮省議題亦僅停留至議論而無法施行,而國民政府成立採[[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改採二級制。但地方採二級制省對縣的控制實際上力有未逮,因此在省縣間建立一行政機制以聯絡、協調省縣乃成為主流意見。


故[[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廢道前後,各省基於現實需要乃有各名稱不一缺乏法源依據介於省縣間的行政組織例如廣東省的行政委員制任[[甘乃光]]、[[周恩來]]、[[張難先]]分任南路、東江、瓊州行政委員。其中尤以[[蘇]][[浙]][[皖]][[贛]]四省之措施與日後行政督察專員制度諸多相同,可謂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濫觴。
故[[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廢[[ (行政区划)|道]]前後,各省基於現實需要乃有各名稱不一缺乏法源依據介於省縣間的行政組織例如廣東省的行政委員制任[[甘乃光]]、[[周恩來]]、[[張難先]]分任南路、東江、瓊州行政委員。其中尤以[[蘇]][[浙江省 (中華民國)|浙]][[安徽省 (中華民國)|皖]][[江西省 (中華民國)|贛]]四省之措施與日後行政督察專員制度諸多相同,可謂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濫觴。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
初期長江中下游各省及部分邊遠省份,出現了介於省縣之間,名目各異,職能不盡相同的各種准行政機構,雖然[[立法院]]不予通過,但各省仍在施行,[[國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認這種現狀。此類組織除各省基於行政需要以加強省對縣的領導而自行設立外,亦有如[[江西]]係因[[軍事委員會]][[南昌行營]]為了[[剿共]]的需要而設。
初期[[長江流域]]各省及部分邊遠省份,出現了各省以[[行政命令]]設置,介於省縣之間,名目各異,職能不盡相同的各種准行政機構,雖然[[立法院]]不予[[立法]],但各省仍在施行,[[國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認這種現狀。此類組織除各省基於行政需要以加強省對縣的領導而自行設立外,亦有如[[江西省 (中華民國)|江西]]係因[[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為了[[江西剿共战争|剿共]]的需要而設。


因此,民國二十一年([[1932]])8月6日,行政院頒布由院長[[汪精衛]]、內政部長[[黃紹竑]]聯名簽署的《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簡稱院頒條例)咨請[[蘇]][[浙]][[皖]][[贛]]等省查照辦理,行政督察專員制度正式確立。同年八月[[豫]][[鄂]][[]]三省剿匪總部另頒《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簡稱部頒條例)頒行[[]][[]][[]]施行。
因此,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8月6日,行政院頒布由院長[[汪精衛]]、內政部長[[黃紹竑]]聯名簽署的《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簡稱院頒條例》),行政督察專員制度正式確立,咨請[[江蘇省 (中華民國)|蘇]][[浙江省 (中華民國)|浙]][[安徽省 (中華民國)|皖]][[江西省 (中華民國)|贛]]等省查照辦理。同年八月[[河南省 (中華民國)|豫]][[湖北省 (中華民國)|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剿匪總部]]另頒《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簡稱部頒條例》)頒行豫等省施行。


[[行政院]]對行政督察專員之增長每欲遏制,至於軍事部門則每欲增長,為求統一全國政制民國二十五年([[1936]])3月25日,行政院布、同年10月15日修正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省一律劃分若干行政督察區,廢《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及《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至此全國共14省實施此一制度,另[[]]部分實施,[[新疆]]、[[廣西]]則有類似制度實行。由於各省省長幾已均由軍人充任,且由於抗戰需要行政督察專員逐漸增加,抗日勝利後[[海南特別行政區]]亦設立行政督察專員。
[[行政院]]對行政督察專員之增長每欲遏制,至於軍事部門則每欲增長,為求統一全國政制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布、同年10月15日修正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省一律劃分若干行政督察區,設置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為省政府輔助機關或派出機關;同時《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及《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同年10月,公布《修正區保安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規定區保安司令除有特別情形者外,由行政督察專員兼任。<ref>周振鶴主編,傅林祥、鄭寶恒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巻》,2007年,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頁118</ref>至此全國共14省實施此一制度,另[[河北省 (中華民國)|河北省]]部分實施,[[新疆省 (中華民國)|新疆省]]、[[廣西省 (中華民國)|广西省]]則有類似制度實行。由於各省省長幾已均由[[軍人]]充任,且由於[[爭]]需要行政督察專員逐漸增加,如[[蔣經國]]便曾在1939年3月的八年戰期間,被父親[[蔣介石]]任命為[[江西省 (中華民國)|江西省]]第四區行政督察專員,當時江西省第四區,也就是俗稱的[[赣州市|贛南地區]]。俟[[本投降]]後[[海南特別行政區]]亦設立行政督察專員。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常德市]]轄域)。由於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由於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公署|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公署|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對於行政督察區與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學者[[孔慶泰]]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認為至少有三點弊端:
對於行政督察區與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學者孔慶泰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認為至少有三點弊端:


*第一,徒增層次,減低效率。
*第一,徒增層次,減低效率。
*第二,就行政督察專員之兼職效果言,更是或則徒掛虛名、甚少實效,或則個人攬權、漫無限制、養成獨裁行政官員。
*第二,就行政督察專員之兼職效果言,更是或則徒掛虛名、甚少實效,或則個人攬權、漫無限制、養成獨裁行政官員。
*第三,專員兼職既多,對於所兼縣政設施未必能專力籌措並做到模範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縣完成,也是徒託空言而
*第三,專員兼職既多,對於所兼縣政設施未必能專力籌措並做到模範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縣完成,也是徒託空言而


下表為[[民國38年]]期間各省行政督察區設置數目: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行政督察制度之後續演變詳「[[專區]]」及「[[行政公署]]」條目。


{|class=wikitable
==參考資料==
|-align=center bgcolor=#E8E8E8
[http://www.mh.sinica.edu.tw/MHDocument/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Detail_827.pdf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創設、演變及功能,沈懷玉著]
|width=40|編號||width=120|省份||width=100|行政督察區數||rowspan=19 width=1|
|width=40|編號||width=120|省份||width=100|行政督察區數
|-align=center
|01||[[江蘇省 (中華民國)|江蘇省]]||9
|19||[[陝西省 (中華民國)|陝西省]]||12
|-align=center
|02||[[浙江省 (中華民國)|浙江省]]||9
|20||[[甘肅省 (中華民國)|甘肅省]]||9
|-align=center
|03||[[安徽省 (中華民國)|安徽省]]||10
|21||[[寧夏省 (中華民國)|寧夏省]]||0
|-align=center
|04||[[江西省 (中華民國)|江西省]]||9
|22||[[青海省 (中華民國)|青海省]]||1
|-align=center
|05||[[湖北省 (中華民國)|湖北省]]||8
|23||[[綏遠省 (中華民國)|綏遠省]]||4
|-align=center
|06||[[湖南省 (中華民國)|湖南省]]||10
|24||[[察哈爾省 (中華民國)|察哈爾省]]||4
|-align=center
|07||[[四川省 (中華民國)|四川省]]||16
|25||[[熱河省 (中華民國)|熱河省]]||0
|-align=center
|08||[[西康省]]||5
|26||[[遼寧省 (中華民國)|遼寧省]]||0
|-align=center
|09||[[福建省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福建省]]||7
|27||[[安東省 (中華民國)|安東省]]||0
|-align=center
|10||[[臺灣省]]||0
|28||[[遼北省 (中華民國)|遼北省]]||0
|-align=center
|11||[[廣東省 (中華民國)|廣東省]]||15
|29||[[吉林省 (中華民國)|吉林省]]||0
|-align=center
|12||[[廣西省 (中華民國)|廣西省]]||15
|30||[[松江省 (中華民國)|松江省]]||0
|-align=center
|13||[[雲南省 (中華民國)|雲南省]]||11
|31||[[合江省 (中華民國)|合江省]]||0
|-align=center
|14||[[貴州省 (中華民國)|貴州省]]||6
|32||[[黑龍江省 (中華民國)|黑龍江省]]||0
|-align=center
|15||[[河北省 (中華民國)|河北省]]||11
|33||[[嫩江省 (中華民國)|嫩江省]]||0
|-align=center
|16||[[山東省 (中華民國)|山東省]]||15
|34||[[興安省 (中華民國)|興安省]]||0
|-align=center
|17||[[河南省 (中華民國)|河南省]]||12
|35||[[新疆省 (中華民國)|新疆省]]||10
|-align=center
|18||[[山西省 (中華民國)|山西省]]||14
|36||[[海南特別行政區]]||0
|}


== 在中共行政区划体制中的演变 ==
==相關條目==

[[抗日战争]]和[[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共政权在其控制区([[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自行设置行政区划,体制日渐完善。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时,有[[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专区]]、分区等行政单位设置。专区即是源于行政督察區的效仿。最初,中共政权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县政府之间,设置[[专员公署]]。其后,各根据地普遍设置的专员公署成为管理县级及以下政府的一级政府,并逐步的完善和制度化<ref name="a1">{{cite journal en
|quotes =
|last =
|first =
|author = 翁有为
|coauthors =
|date = 2004
|year =
|month =
|title = 《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方制度: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journal = 中央党史研究
|volume =
|issue = 2004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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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 中共党史研究室
|location = 北京市
|issn = 1003-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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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专员公署辖区即是专区、专员区。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亦与行政公署(简称行署,辖区称[[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署区]])区分开来,成为上下级政机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专区(专员区)推广至全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曾短暂的设置[[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署区]](省级行政区,或称行政区)。专区在1970年代普遍的改称[[地区行政公署|地区]]。1980年代以后,随着[[撤地设市]],大部分地区改设为[[地级市]]。

=== 各省行政督察區列表 ===
*[[江蘇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江蘇省行政督察區]]
*[[江蘇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江蘇省行政督察區]]
*[[浙江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浙江省行政督察區]]
*[[浙江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浙江省行政督察區]]
第37行: 第135行:
*[[湖南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湖南省行政督察區]]
*[[湖南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湖南省行政督察區]]
*[[四川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四川省行政督察區]]
*[[四川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四川省行政督察區]]
*[[福建省 (中)#行政督察區|福建省行政督察區]]
*[[福建省 (中国大陆时期)#行政督察區|福建省行政督察區]]
*[[廣東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廣東省行政督察區]]
*[[廣東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廣東省行政督察區]]
*[[廣西省#行政督察區|廣西省行政督察區]]
*[[廣西省#行政督察區|廣西省行政督察區]]
第48行: 第146行:
*[[陝西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陝西省行政督察區]]
*[[陝西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陝西省行政督察區]]
*[[甘肅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甘肅省行政督察區]]
*[[甘肅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甘肅省行政督察區]]
*[[察哈爾省#行政督察區|察哈爾省行政督察區]]
*[[察哈爾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察哈爾省行政督察區]]
*[[綏遠省#行政督察區|綏遠省行政督察區]]
*[[綏遠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綏遠省行政督察區]]
*[[寧夏省#行政督察區|寧夏省行政督察區]]
*[[寧夏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寧夏省行政督察區]]
*[[青海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青海省行政督察區]]
*[[青海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青海省行政督察區]]
*[[西康省#行政督察區|西康省行政督察區]]
*[[西康省#行政督察區|西康省行政督察區]]
*[[新疆省#行政督察區|新疆省行政督察區]]
*[[新疆省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區|新疆省行政督察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行政督察區|海南特區行政督察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行政督察區|海南特區行政督察區]]


== 参考文献 ==
[[Category: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行政区划单位]]
=== 引用 ===
{{Reflist}}


=== 来源 ===
[[en:Division (country subdivision)]]
{{ReflistH}}
* [http://www.mh.sinica.edu.tw/MHDocument/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Detail_827.pdf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創設、演變及功能,沈懷玉著] {{Wayback|url=http://www.mh.sinica.edu.tw/MHDocument/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Detail_827.pdf |date=20201027171258 }}
{{ReflistF}}

{{-}}
{{s-start}}
{{s-off|{{ROC-1928}}[[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行政区划沿革|大陆时期行政区划]]}}
{{s-before|[[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行政区划沿革#北京政府时期|道]]}}
{{s-title|行政督察区(省级政府派出机构) |1920年代-1950年代}}
{{s-after|{{PRC}}[[专区行政公署]]}}
{{s-end}}

[[Category: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行政区划单位]]

2022年8月12日 (五) 14:10的最新版本

行政督察區為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間,國民政府之間设置的「準行政區劃」,法理上是「省政府派出機關」——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的督导区,類似清朝分巡道(道),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區劃。

1949年12月,国府迁台。到1950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军事胜利完全取得中国大陆全境,此类行政区消亡。但由于中共政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即效仿这一行政区制度,设置专区。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制中演变为地区[1]

實施背景

[编辑]

中國行省制自元代起歷經明、清、民國迄今,明、清地方採)、三級制。至民國成立初期,沿襲前制,仍採三級制,惟中國一省範圍極大,與歐洲各國相埒,且與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縮小及調整省區之議。至民國後乃有縮省運動,但牽連重大,有礙地方軍閥勢力,熊希齡段祺瑞內閣對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對縮省議題亦僅停留至議論而無法施行,而國民政府成立採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改採二級制。但地方採二級制,省對縣的控制實際上力有未逮,因此在省縣間建立一行政機制以聯絡、協調省縣乃成為主流意見。

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廢前後,各省基於現實需要,乃有各種名稱不一、缺乏法源依據,介於省縣間的行政組織,例如廣東省的行政委員制任甘乃光周恩來張難先分任南路、東江、瓊州行政委員。其中尤以四省之措施,與日後行政督察專員制度諸多相同,可謂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濫觴。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

[编辑]

初期長江流域各省及部分邊遠省份,出現了各省以行政命令設置,介於省縣之間,名目各異,職能不盡相同的各種准行政機構,雖然立法院不予立法,但各省仍在施行,國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認這種現狀。此類組織除各省基於行政需要以加強省對縣的領導而自行設立外,亦有如江西係因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為了剿共的需要而設。

因此,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8月6日,行政院頒布由院長汪精衛、內政部長黃紹竑聯名簽署的《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簡稱《院頒條例》),行政督察專員制度正式確立,咨請等省查照辦理。同年八月、皖三省剿匪總部另頒《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簡稱《部頒條例》)頒行豫、鄂、皖等省施行。

行政院對行政督察專員之增長每欲遏制,至於軍事部門則每欲增長,為求統一全國政制,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公布、同年10月15日修正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省一律劃分若干行政督察區,設置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為省政府輔助機關或派出機關;同時廢除《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及《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同年10月,公布《修正區保安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規定區保安司令除有特別情形者外,由行政督察專員兼任。[2]至此全國共14省實施此一制度,另河北省部分實施,新疆省广西省則有類似制度實行。由於各省省長幾已均由軍人充任,且由於抗日戰爭需要行政督察專員逐漸增加,如蔣經國便曾在1939年3月的八年抗戰期間,被父親蔣介石任命為江西省第四區行政督察專員,當時江西省第四區,也就是俗稱的贛南地區。俟日本投降海南特別行政區亦設立行政督察專員。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由於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對於行政督察區與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學者孔慶泰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認為至少有三點弊端:

  • 第一,徒增層次,減低效率。
  • 第二,就行政督察專員之兼職效果言,更是或則徒掛虛名、甚少實效,或則個人攬權、漫無限制、養成獨裁行政官員。
  • 第三,專員兼職既多,對於所兼縣政設施未必能專力籌措並做到模範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縣完成,也是徒託空言而已。

下表為民國38年期間各省行政督察區設置數目:

編號 省份 行政督察區數 編號 省份 行政督察區數
01 江蘇省 9 19 陝西省 12
02 浙江省 9 20 甘肅省 9
03 安徽省 10 21 寧夏省 0
04 江西省 9 22 青海省 1
05 湖北省 8 23 綏遠省 4
06 湖南省 10 24 察哈爾省 4
07 四川省 16 25 熱河省 0
08 西康省 5 26 遼寧省 0
09 福建省 7 27 安東省 0
10 臺灣省 0 28 遼北省 0
11 廣東省 15 29 吉林省 0
12 廣西省 15 30 松江省 0
13 雲南省 11 31 合江省 0
14 貴州省 6 32 黑龍江省 0
15 河北省 11 33 嫩江省 0
16 山東省 15 34 興安省 0
17 河南省 12 35 新疆省 10
18 山西省 14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0

在中共行政区划体制中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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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共政权在其控制区(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自行设置行政区划,体制日渐完善。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时,有行政区专区、分区等行政单位设置。专区即是源于行政督察區的效仿。最初,中共政权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县政府之间,设置专员公署。其后,各根据地普遍设置的专员公署成为管理县级及以下政府的一级政府,并逐步的完善和制度化[1],专员公署辖区即是专区、专员区。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亦与行政公署(简称行署,辖区称行署区)区分开来,成为上下级政机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专区(专员区)推广至全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曾短暂的设置行署区(省级行政区,或称行政区)。专区在1970年代普遍的改称地区。1980年代以后,随着撤地设市,大部分地区改设为地级市

各省行政督察區列表

[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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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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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翁有为. 《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方制度: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中央党史研究 (北京市: 中共党史研究室). 2004, (2004年02期). ISSN 1003-3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6) (简体中文). 
  2. ^ 周振鶴主編,傅林祥、鄭寶恒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巻》,2007年,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頁1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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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大陆时期行政区划
前任:
行政督察区(省级政府派出机构)
1920年代-1950年代
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区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