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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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税是一种不动产税制。对于已规范地价之土地,在平时所课征之财产税。有别于物业税,地价税不受建筑物、个人财产及其他土地发展影响。
地价税不会降低经济效率并能缩小贫富差距,因此一般得到经济学家支持[1]。由于地价税由地主负担,而土地拥有权与财富及收入相关,因此地价税被视为一种累进税[2][3]。乔治主义因此主张以地价税为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以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
税制
编辑中华民国基于孙文三民主义中的“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等主张,于1947年所制定宪法第143条中,规定对私有土地的持有及出售分别课税。其中对土地的持有,课以地价税[4]。属于地方税,由各直辖市或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政府支用[5]。
依照三民主义平均地权的设计,地价税是以地主自行申报的地价作为税基,地主为了少缴税,不会把地价申报的太高。但申报的太低,又怕政府以申报的地价进行征收,于是就会诚实申报。这种方式是为了解决早年评估技术不发达,导致地价难以决定的问题。此外,地方政府每二年会重新规定地价(也就是公告地价),若是地主没有申报地价,则以公告地价的八成为申报地价,作为地价税的税基。
纳税义务人
编辑地价税之纳税义务人,原则上为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之土地,则为典权人;承领之土地,则为承领人;承垦之土地,则为耕作权人。[6][7]:472
免征地价税
编辑公有土地按基本税率(10‰)征收地价税。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征地价税。[8]
下列公有土地地价税全免,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各级政府与所属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用地及其员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业使用者在内;国防用地及军事机关、部队、学校使用之土地;公立之医院、诊所、学术研究机构、社教机构、救济设施及公、私立学校直接用地及其员工宿舍用地,以及学校学生实习所用之直接生产用地;农、林、渔、牧、工、矿机关直接办理试验之用地;粮食管理机关仓库用地;铁路、公路、航空站、飞机场、自来水厂及垃圾、水肥、污水处理厂(池、场)等直接用地及其员工宿舍用地;引水、蓄水、泄水等水利设施及各项建造物用地;政府无偿配供贫民居住之房屋用地;名胜古迹及纪念先贤先烈之馆堂祠庙与公墓用地;观光主管机关为开发建设观光事业,依法征收或协议购买之土地,在未出卖与兴办观光事业者前,确无收益者;依停车场法规定设置供公众使用之停车场用地等。[9][7]:484
税率
编辑至于税率,则是依土地的用途与申报地价总额而定。一般用地的申报地价总额超过累进起点,则会针对超过的部分施行累进课征。特定用途的土地,例如自用住宅、工业用地或公共设施保留地,可适用特别税率[4]:93。作农业使用之土地课征田赋(目前停征),不课地价税。地价税之缴纳期间在每年11月1日至30日[10],依据8月31日(纳税义务基准日)土地登记簿所载之所有权人进行课征。[11][12]
地价税之基本税率为千分之十(10‰)。土地所有权人之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累进起点地价者,其地价税按基本税率千分之十(10‰)征收[13];超过累进起点地价者,依据下列累进税率课征。
现行(2020年)的一般用地累进税率分为六级,计算公式如下表[14]:
税级 | 公式 | 适用标准 |
---|---|---|
1 | 地价 × 税率(10‰) | 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 |
2 | 地价 × 税率 ( 15‰ )-累进差额( 累进起点地价 × 0.005(0.5%) ) |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 5倍 |
3 | 地价 × 税率 ( 25‰ )-累进差额( 累进起点地价 × 0.065(6.5%) ) |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 5至10倍 |
4 | 地价 × 税率 ( 35‰ )-累进差额( 累进起点地价 × 0.175(17.5%) ) |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10至15倍 |
5 | 地价 × 税率 ( 45‰ )-累进差额( 累进起点地价 × 0.335(33.5%) ) |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15至20倍 |
6 | 地价 × 税率 ( 55‰ )-累进差额( 累进起点地价 × 0.545(54.5%) ) |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20倍以上 |
说明:累进起点地价 = 各直辖市或县(市)土地,扣除工业用地、矿业用地、农业用地及免税土地后,每7公亩的平均地价。每个直辖市、县市的累进起点地价皆不同。 |
优惠税率
编辑适用优惠税率的情况为[14]:
适用标准 | 税率 |
---|---|
自用住宅用地、劳工宿舍用地、国民住宅用地 | 2‰ |
城市规划公共设施保留地 | 6‰ |
工业用地、加油站、停车场等事业直接使用之土地 | 10‰ |
公有土地 | 10‰ |
自用住宅及国民住宅用地
编辑- 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地价税法第9条)。
- 符合于以下规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价税按2‰计征: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三公亩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七公亩部分。国民住宅及企业或公营事业兴建之劳工宿舍,自动工兴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权之日起,其用地之地价税,适用2‰税率计征。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2‰缴纳地价税者,以一处为限。[15][7]:478
工业用地及动物园等土地
编辑供以下事业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基本税率10‰计征地价税。但未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规划使用者,不适用之:工业用地[7]:481[注 1]、矿业用地;私立公园、动物园、体育场所用地;寺庙、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胜古迹用地;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置之加油站及依城市规划法规定设置之供公众使用之停车场用地等。[16]
城市规划公共设施保留地
编辑城市规划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为在政府城市规划当中,被划设为道路、港埠、绿地、学校、社教机关及市场等用地,以留待未来由政府取得,城市规划公共设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间内仍为建筑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税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其地价税按2‰课征外[17],其余城市规划公共设施保留地,按照6‰计征地价税;其未作任何使用并与使用中之土地隔离者,免征地价税。[18][19]
公有土地
编辑历史
编辑法源依据
编辑在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中,便在民生主义部分提到了平均地权概念,主张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和地价税法;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所报价收买之。自报价后,土地所增加的价值,归诸公有(“涨价归公”)。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身上。其中孙中山提出涨价归公方面,认为“从定价那年以后,那块地皮的价格再行涨高,各国都是要另外加税,但是我们的办法,就要以后所加之价完全归为公有。因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推到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20]”但对如何实施涨价归公,国父遗教中并没有更具体的说明[21]。
涨价归公的主张早见于约翰·密尔。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就提到对土地买卖的资本利得加以课税,因为地价上升是由地主改良及社会改良所致。所以扣除地主改良所增值的部分,应该完全归还给全社会[22]。但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在于:如果将地价上涨部分全数归公,在土地持有成本(利率及持有税)低的时候,地主便没有出售土地的动机,造成闭锁效果[23]。如果地主永远不卖土地,没有买卖的行为,涨价便无从归公,而地利依然归私(地主仍然享受公共投资而无需付额外成本)。此外,土地增值税与利得税,在持有成本低的时候,也会发生转嫁效果:如果税负不能转嫁给买方负担,则地主宁可不出售,这样反而导致地价上涨。[24]
另一方面,亨利·乔治对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影响主要是土地单一税论,亦即政府应以地价税作为单一收入,而停止征收其他杂税[25]。孙中山曾指出“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 。”[26]并曾在多次演讲与民生主义第二讲中提倡以地价税作为政府主要税收[27]。亨利乔治的土地单一税论并非异想天开,多位当代经济学家如米尔顿·傅利曼及威廉·维克里等人就指出地价税为“最不坏的税”与“最好的税”[28]。由史迪格里兹所证明的“亨利乔治定理”,近年来更被学者喻为“地方财政金律”(The Golden Rule of Local Public Finance)[29]。
制定沿革
编辑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6月30日公布《土地法》,在第四编“土地税”中,有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规定,为地价税之始。对日抗战期间,因为人口移入后方各城市,地价高涨,原《土地法》规定也有未尽妥善之处,于是在1941年12月11日公布《非常时期地价申报条例》,修正土地法中关于地价税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制止土地垄断与投机,一方面也充裕战时财政收入。1943年,该条例名称修正为《战时地价申报条例》,并于次年3月28日公布施行。1945年战事结束后,这些因应战争时期颁布的法令不再适用,于是1946年修正公布《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30]。
1954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指定台湾为实行区域[31]:185。由人民自动申报地价,政府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皆用作兴办扩大社会福利事业及九年国民义务教育之用[31]:185。1964年1月,立法院通过“都市平均地权条例”[32]:106。7月台湾省实施都市平均地权,公告地价;并决定以增收之地价税,作为推行民生主义社会福利政府之财源[32]:107。
平均地权条例虽然将当时土地法关于规定地价、及征收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之规定修正纳入规范,但在中华民国当时的赋税体制中,其他的税目都立有单独税法处理, 只有土地税是散见于数种法令,对税捐稽征机关及纳税义务人都相当不便。1970年3月,行政院前赋税改革委员会拟订《土地税法》草案,但因为全面实施平均地权之立法原则尚在研议而延后施行。1977年2月2日,平均地权条例修正案公布后,该草案在同年7月14日公布施行,自此土地税之征收始有完整之税法依据[30]。
1986年6月29日,平均地权条例再次修正,同时因为经济发展,土地问题日趋复杂,旧法已不敷需要,于是1989年再次修正土地税法,并于同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在此次修正中,地价税的税率调降,同时扩大了事业用地的地价税特别税率适用范围[30]。
批评与争议
编辑一些批评认为台湾地方政府为了派系选票考量,罔顾国父遗教及历年税改会议与监察院所提出“轻土增税重地价税”的建议[33],刻意压低地价税等持有税,降地囤地养地成本,方便土地炒作。这不但与民生主义“以地价税作为政府主要财源”的精神背道而驰,同时也导致地方财源枯竭,每年必须仰赖大量中央补助,扭曲国家资源分配[34]。有学者认为孙中山的涨价归公,属于其独创的“照价收买制”(照价收买,公买公卖为主,地价税为辅),与台湾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制不同[35]。
2011年6月2日,台北市议员王鸿薇抨击财团利用停车场养地兼避税,台北市市库一年少了6、7亿税收,形同拿这笔钱帮财团养地,呼吁政府应严格审查是否“假停车、真养地”。财政部、交通部表示,将近期内废除停车场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的解释令,防堵财团养地节税。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 ^ 土地税法第10条规定,工业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业区土地及政府核准工业或工厂使用之土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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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
- ^ 每年地价税何时开征?,每年地价税何时开征?。
- ^ 8月31日地价税纳税义务基准日决定当年地价税由谁缴,8月31日地价税纳税义务基准日决定当年地价税由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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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明城市实行地价税,一般贫民可以减少负担,并有种种利益。像现在的广州市,如果是照地价收税,政府每年便有一宗很大的收入。政府有了大宗的收入,行政经费便有着落,便可以整理地方。一切杂税固然是可以豁免,就是人民所用的自来水和电灯费用,都可由政府来负担,不必由人民自己去负担。其他马路的修理费和警察的给养费,政府也可向地税项下拨用,不必另外向人民来抽警捐和修路费。但是广州现在涨高的地价,都是归地主私人所有,不是归公家所有。政府没有大宗收入,所以一切费用便不能不向一般普通人民来抽种种杂捐。一般普通人民负担的杂捐太重,总是要纳税,所以便很穷,所以中国的穷人便很多。这种穷人负担太重的原故,就是由于政府抽税不公道,地权不平均,土地问题没有解决。如果地价税完全实行,土地问题可以解决,一般贫民便没有这种痛苦。”(民生主义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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