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外觀
全名 | 建立清晰及完整禁止以身心障礙為基礎的歧視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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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通俗) | ADA |
俗稱 | 1989年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案 |
立法機構 | 第101屆美國國會 |
生效日期 | 1990年7月26日 |
引用文獻 | |
公法 | 101-336 |
法律彙編 | 104 Stat. 327 |
法典編纂 | |
修訂法編 | 美國法典第42卷:公共健康及社會福利 |
創建章節 | 美國法典第42編第126章 § 12101 et seq. |
立法歷程 | |
主要修正案 | |
2008年ADA修正法案 | |
美國最高法院案例 | |
Bragdon v. Abbott Olmstead v. L.C. 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 Inc. v. Williams |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國國會在1990年7月通過的一項法案,經由老布什總統簽署生效。2008年小布什總統簽署了身心障礙者法修正案,於20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規定了身心障礙者所應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就業方面不應受到歧視。修正案還明確規定了主要生活行為與實質限制等詞彙的含義。[1]
參考文獻
[編輯]- ^ 美国残疾人法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与其他相关法律)下的就业权 (PDF). [2012-03-1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