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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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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員是指除了交通警察以外,被任命用於取締交通違規之非正規公務員。此種制度存在於德國、台灣、日本(稱為:駐車監視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英國(稱為:交通督導員(英文:Traffic Warden))。

在日本,交通助理員是由民間公司聘用,警察局把取締違停的工作外包給民間公司。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規定,警察署長可以命警察對駕駛人不在場之違停車輛張貼確認違停標識(等於台灣之逕行舉發單)。51條之8規定,警察署長可以把這件事情委託給有登記在公安委員會之法人(稱為:違停車輛確認機關)。51條之12規定,警察署長應公告違停車輛確認機關之名稱與事務所。違停車輛確認機關應該聘任領有「停車監視員資格証」之人為「停車監視員」(原文:駐車監視員),進行確認違停車輛之工作。停車監視員在刑法等法律之適用上,為依法令從事公務的職員。

在台灣,與日本的作法不同,交通助理員由交通局、警察局直接聘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第1項)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第2項)」依法交通助理員可以直接對違停車輛開立舉發單,惟交通助理員取締違規停車跟警察一樣,係開立「舉發單」(紀錄、報告違規之事實),而真正決定處罰的是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交通裁決所」,在決定處罰前應給予違規人陳述之機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参照)。另外,內政部定有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其第3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交通助理員佩有臂章[1],不過曾有台北市的交通助理員臂章未繡號碼,並跟市議員許富男起衝突[2]。此外,依台中市警局2021年的徵才公告,交通助理員採一年一聘,每月薪資報酬約新臺幣2萬7434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等自付部分費用[3]。台北市2017年之徵才公告則列出3萬3908元的薪資[4]。而依2005年之台北市議會資料,當時台北市有150位交通助理員,開了3億元的罰單(舉發單)[5]。2013年的資料則顯示臺北市有170位、臺中市有53位[6]。另曾有台中市議員洪嘉鴻、邱素貞、曾朝榮在議會審議交通局預算時施壓要求減少開單、開單前應先勸導、甚至認為警察人力已經足夠,質疑交通助理員的必要性,最後「市府保證交通助理不隨便開單後,這筆兩千多萬人事費,總算過關」[7]。蓋地方政府警察局的預算,依警察法16條,係由地方政府編列,因此預算受到地方議會控制,易衍生出黑金與地方派系箝制警察執法之問題[8]。曾有立委王幸男提案全國一致警察業務之預算應由中央政府編列[9][10],但因國民黨團有意見[11],而未能進入審議。

雖然聘雇交通助理員,罰單受益一定大於人事成本,不過台灣政府並不積極聘用交通助理員來改善違停。目前台北市對於交通助理員也採取遇缺不補的政策,交通助理員愈來愈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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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獨家/不是假警察!交通助理員依法可開罰單. 三立新聞網.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24). 
  2. ^ 台北市議會公報60卷15期 (PDF). [2022-04-2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4-24). 
  3. ^ 交通警察大隊. 本大隊約用人員(交通助理人員)徵才公告. [失效連結]
  4.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 「106年交通助理員」甄試簡章 (PDF). 
  5. ^ 交通部門質詢第 7 組.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70卷 第26期. 
  6. ^ 中市議員:交通業務助理頻開單引民怨.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7. ^ 中廣新聞網. 中市議員:交通業務助理頻開單引民怨.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8. ^ 陳柏任. 我國地方警察經費編列制度之政經分析.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24). 
  9. ^ 立法院. 王幸男立委任內推動法案. 
  10. ^ 王幸男、鄭道隆. 地方警察經費編列權責之探討_從釐清警察專業法規的委辦事項自治事項出發. [2022-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24). 
  11. ^ 立法院公報 第100卷 第12期 院會紀錄. 警察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2-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