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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條約 (18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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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約(Treaty of Paris)是在1856年3月30日俄羅斯帝國克里米亞戰爭後和鄂圖曼帝國英國法蘭西第二帝國薩丁尼亞王國,以及奧地利帝國普魯士兩個中立國所簽訂的的和約。同年4月16日,簽署巴黎海戰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Naval War),規定在戰爭期間,商業活動必須受到保護,巴黎海戰宣言確立四項原則:1、廢除私掠船制度;2、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捉捕懸掛中立國旗幟的船舶上的敵國貨物;3、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捉捕懸掛敵國旗幟的船舶上的中立國貨物;4、封鎖必須有實效,即必須由一支真正足以阻止進入敵國海岸的部隊所維持。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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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米亞戰爭中,薩丁尼亞王國鄂圖曼帝國的軍事援助,與及奧地利普魯士的外交壓力,使俄羅斯帝國在英法聯軍的攻勢下節節敗退,沙皇尼古拉一世抑郁而亡。1855年繼位的亞歷山大二世則頗傾向和平,加上俄羅斯海軍塞瓦斯托波爾的基地失守,遂答應議和。結果,戰爭在1856年2月結束,列國遂於巴黎召開和平會議,簽訂此一條約。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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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盟國將它們於戰爭中所佔領的地方歸還予俄國,但俄國不得在塞瓦斯托波爾設立防禦工事
  2. 英國、法國、俄羅斯及其他交戰國撤軍,黑海改劃為中立地區,只對商船開放,而禁止建立軍事設施,任何國家的軍艦亦不得駛入
  3. 重申1841年在倫敦簽訂的海峽公約,規定和平時期,達達尼爾海峽博斯普魯斯海峽均不准外國戰艦通過
  4. 重新保證在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確保的多瑙河得以國際開放,自由航行的權利
  5. 俄國放棄對黑海西北面的摩爾達維亞瓦拉幾亞兩地(人口主要為羅馬尼亞人)的控制權,並把南比薩拉比亞割讓予摩爾達維亞。名義上,土耳其為兩地的宗主國,但實際羅馬尼亞人已取得自治權
  6. 土耳其蘇丹同意推行改革以加強自身國力;同時承諾一如對待回教徒般平等看待國內基督徒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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