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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聯: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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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聯''',又可譯作'''君合國'''、'''身合國'''或'''人合國'''({{lang-en|Personal union}}),是指兩個或两个以上被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共同擁戴同一位[[國家元首]]所組成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ref>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http://www.econlib.org/LIBRARY/YPDBooks/Lalor/llCy821.html; accessed 21 June 2008</ref>'''共主邦聯'''和[[聯邦制]]國家的不同是在於,共主邦聯的成員維持各自的獨立,而且這種關係沒有永久性;而[[聯邦制]]國家在國際上則被視為一個國家,而且通常還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
'''共主邦聯''',又可譯作'''君合國'''、'''身合國'''或'''人合國'''({{lang-en|Personal union}}),是指兩個或两个以上被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共同擁戴同一位[[國家元首]]所組成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ref>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cite web |url=http://www.econlib.org/LIBRARY/YPDBooks/Lalor/llCy821.html |title=存档副本 |accessdate=2008年6月21日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206101948/http://www.econlib.org/library/YPDBooks/Lalor/llCy821.html |archivedate=2008年2月6日 |df= }}; accessed 21 June 2008</ref>'''共主邦聯'''和[[聯邦制]]國家的不同是在於,共主邦聯的成員維持各自的獨立,而且這種關係沒有永久性;而[[聯邦制]]國家在國際上則被視為一個國家,而且通常還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


由於[[共和國]]的[[元首]]多由[[選舉]]產生,因此共主邦聯多在[[君主制]]國家之間產生。在[[歐洲歷史|古代歐洲]],多數共主邦聯的形成,往往是由於某國[[君主]]絕嗣,另一國的君主以他的[[血緣關係]]繼承某國的王位。有些君主在[[婚姻|聯姻]]後,嫁娶一國之君,以取得更多[[領土]]。在[[議會制]]興起後,也有經構成共主邦聯的各國之議會同意,以[[立法]]的手段,使構成共主邦聯的諸國合併為一國者。未經[[法律]]手段定義的共主邦聯,成員之間保持着很鬆散的關係,甚至還不及一個[[國際聯盟]]。[[政治]]、法律、[[人民]]訴求的差異,如繼承律例的不同,往往會導致這種[[邦聯]]的解散。
由於[[共和國]]的[[元首]]多由[[選舉]]產生,因此共主邦聯多在[[君主制]]國家之間產生。在[[歐洲歷史|古代歐洲]],多數共主邦聯的形成,往往是由於某國[[君主]]絕嗣,另一國的君主以他的[[血緣關係]]繼承某國的王位。有些君主在[[婚姻|聯姻]]後,嫁娶一國之君,以取得更多[[領土]]。在[[議會制]]興起後,也有經構成共主邦聯的各國之議會同意,以[[立法]]的手段,使構成共主邦聯的諸國合併為一國者。未經[[法律]]手段定義的共主邦聯,成員之間保持着很鬆散的關係,甚至還不及一個[[國際聯盟]]。[[政治]]、法律、[[人民]]訴求的差異,如繼承律例的不同,往往會導致這種[[邦聯]]的解散。

2018年7月2日 (一) 13:33的版本

共主邦聯,又可譯作君合國身合國人合國(英語:Personal union),是指兩個或两个以上被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共同擁戴同一位國家元首所組成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1]共主邦聯聯邦制國家的不同是在於,共主邦聯的成員維持各自的獨立,而且這種關係沒有永久性;而聯邦制國家在國際上則被視為一個國家,而且通常還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

由於共和國元首多由選舉產生,因此共主邦聯多在君主制國家之間產生。在古代歐洲,多數共主邦聯的形成,往往是由於某國君主絕嗣,另一國的君主以他的血緣關係繼承某國的王位。有些君主在聯姻後,嫁娶一國之君,以取得更多領土。在議會制興起後,也有經構成共主邦聯的各國之議會同意,以立法的手段,使構成共主邦聯的諸國合併為一國者。未經法律手段定義的共主邦聯,成員之間保持着很鬆散的關係,甚至還不及一個國際聯盟政治、法律、人民訴求的差異,如繼承律例的不同,往往會導致這種邦聯的解散。

進入20世紀,君主國的數目已大大減少,共主邦聯也越來越少見。現存最大的共主邦聯,是由英國和15個英聯邦王國國家組成的;這些國家共同推舉英国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2][3]

共主邦聯依其形式而有不同狀況,有些接近於國際組織(如英联邦);但也有結合成為一個國家的情況(如英國);也有因為歷史因素而形成的(如安道爾)。

現存的共主邦聯

主权国家 邦聯聯合國家 邦聯組織形式
 英国 英聯邦王國英國君主同時作為16個英聯邦王國國家元首,全都實行君主立憲制
 安道尔  法國 法國總統兼任安道爾大公,法國和安道爾達成共主邦聯

英國與諸英聯邦王國

鑒於在一戰期間國力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自治,並改稱英屬自治領地。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寺法》(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一些自治領和前英殖民地在二次大戰後通過西敏寺法,成為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王為國家元首,與英國形成共主邦聯。現在尚有15國與英國保持這種關係。[4][5][6][7]

英聯邦王國

  1.  加拿大,自1931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2.  澳大利亞,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3.  新西兰,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1.  庫克群島,自1981年,作為新西蘭國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庫克群島的元首
    2.  纽埃,自1981年,作為新西蘭國家元首的英王;兼任纽埃的元首
  4.  牙买加,自1962年獨立
  5.  巴巴多斯,自1966年獨立
  6.  巴哈马,自1973年獨立
  7.  格瑞那達,自1974年獨立
  8.  巴布亚新几内亚,自1975年獨立
  9.  所罗门群岛,自1978年獨立
  10.  图瓦卢,自1978年獨立
  11.  圣卢西亚,自1979年獨立
  12.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自1979年獨立
  13.  安地卡及巴布達,自1981年獨立
  14.  伯利兹,自1981年獨立
  15.  圣基茨和尼维斯,自1983年獨立

澳洲

另外澳洲聯邦內的州的元首也是英王,而其他的自治領和英聯邦王國都褫奪了英王國家元首的地位,多成為了共和國。

  1.  塔斯馬尼亞州
  2.  新南威爾士州
  3.  西澳大利亚州
  4.  南澳大利亞州
  5.  昆士兰州
  6.  維多利亞州

安道爾和法國

安道尔位於西班牙法国之間,因此兩國長期爭奪其主權。1278年,双方达成协议共享主权。法王亨利四世于1607年宣佈法國國王与加泰羅尼亞的羅馬天主教主教同為安道尔的國家元首。

後來法国推翻君主制,成為共和國。而共和國總統成為安道爾大公之一。法國總統既是法國元首,也是安道尔的國家元首之一,但兩國政府互為獨立,互不干涉。因此安道尔可謂與法国有共主邦聯的關係。

已合併為一國的共主邦聯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構成國

已解散的共主邦聯

北歐各國

西歐地區

東歐地區

未獲廣泛認同的共主邦聯

参考文献

  1. ^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存档副本. [2008年6月2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年2月6日). ; accessed 21 June 2008
  2. ^ P. E. Corbett. The Statu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40, 3 (2): 348–359. doi:10.2307/824318.  |number=|issue=只需其一 (帮助)
  3. ^ F. R. Scott.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 (1): 34–49. doi:10.2307/2192530. 
  4. ^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 (1997) 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5. ^ P. E. Corbett. The Statu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40, 3 (2): 348–359. doi:10.2307/824318.  |number=|issue=只需其一 (帮助)
  6. ^ F. R. Scott.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 (1): 34–49. doi:10.2307/2192530. 
  7. ^ R v Foreign Secretary; Ex parte Indian Association, QB 892 at 928; as referenced in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Sue v Hill [1999 HCA 30; 23 June 1999; S179/1998 and B49/1998]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