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

生态环境部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核安全局,简称核安全局,是负责安全辐射安全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生态环境部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主要领导
局长董保同
副局长
3
田为勇(兼核安全总工程师) 江 光(兼一司司长) 刘 璐(兼三司司长)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1]
机构类型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部委对外保留牌子)
行政级别副部级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35
對外官網nnsa.mee.gov.cn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1984年10月
影像资料
国家核安全局及生态环境部办公楼

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全国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2]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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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为独立法人机构,由当时的国家科委代管,国家科委副主任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1988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中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是司局级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管。

200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18年环境保护部撤销,新成立的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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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承担下列职能:

  1. 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 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3. 负责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4.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5.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6.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7. 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8. 负责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9. 负责反应堆操纵人员、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
  10. 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11.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
  12. 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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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国家核安全局设置下列机构: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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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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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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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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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1. 姜圣阶(1984年10月-1988年12月)
  2. 周 平(1988年12月-1993年5月)
  3. 趙成昆(1993年5月-2004年5月)
  4. 王玉庆(2004年5月-2007年1月)
  5. 李干杰(2007年1月-2016年11月)
  6. 刘 华(2016年12月-2021年2月)
  7. 叶 民(2021年2月-2022年10月)
  8. 董保同(2022年10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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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家核安全局简介. [2009-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02). 
  2. ^ China. [2019-04-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7).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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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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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的牌子)
职能设立 国务院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984年10月至今
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