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防护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5年4月14日) |
此条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2年9月16日) |
民事防护,简称民防,是一种由人民自行组成保护自己家园的编组;后来是由政府编组团队保护平民免遭战争、自然灾害等事故的行为。它包含一系列紧急措施,如预防、缓和、准备、回应、紧急疏散和恢复。
历史
编辑民防意识在西方各国始于二十世纪初,当时中国保安团亦有初步探讨,但要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基于防备空袭才普遍编组民防部队,并于冷战时代为防备核武器攻击而长期维持。随着冷战结束,某些国家民防部队被解散,而另一些国家民防部队则将重点转移到各种天然和人为灾害管理。
世界各国
编辑在中国大陆,这项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防空(简称“人防”)和中国红十字会负责。
在中华民国有民防团和各县市民众自组的守望相助队、救难协会、救助协会、急难协会、山难协会、水上救生协会、联合负责。一般保安和民防工作由警察局主导,但是在灾害与急难现场,统一由各县市消防局负责调度指挥,其他单位则是协同配合执行。过去在蒋中正政府领导下的战地政务时期,外岛前线曾分别成立两支民防部队:“金门县民众自卫队”与“连江县民众自卫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