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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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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簡稱憲法
提請審議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
公佈日期1982年12月4號
施行日期1982年12月4號
最新修正2018年3月11號(第5次修正)
法律類別憲法
立法歷程
  • 公開徵求意見:1980年4月
  • 人大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號(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1982年12月4號,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簽署公佈)
修正案
一覽
  • 1975年1月17號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
  • 1978年3月5號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
    • 1979年7月1號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嘅《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
    • 1980年9月10號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嘅《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 1982年12月4號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
    • 1988年4月12號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1993年3月29號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1999年3月15號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2004年3月14號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2018年3月11號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收錄喺維基文庫嘅法律原文:
收錄喺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嘅法律原文: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共同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五四憲法 七五憲法 七八憲法
八二憲法 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係國家根本,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共制定過四部憲法,依家用緊嘅第四部憲法響1982年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曾經響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同2018年五次修訂。[1]

中共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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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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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序言指,1911年孫中山領導中國人民,以辛亥革命創立中華民國。但未完成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

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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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再話,1949年中國共產黨毛澤東令人民再次捲入中國內戰。中共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宣稱「中國」已經冇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同官僚資本主義

第一章總綱嘅第一條話:中華人民共和國係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聯盟為基礎嘅人民民主專政嘅社會主義國家。

政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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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三條指,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一章,第十三條話會保護「公民」嘅私有財產

一黨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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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國至今,執政黨一直係中共,因為佢一早自行立國立法行一黨制,而參政黨要得佢準許先可以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章,第三條當中就表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

中共嘅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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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原則下,操作軍隊實權落入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合稱中國共產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即中央軍委)。而中央軍委內部產生同罷免,分別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包辦。

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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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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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節,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係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佢嘅常設機關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選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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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嘅代表(全國人大代表)根據《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由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軍隊,以間接選舉產生同組成。

人大代表由人大選舉會議選出。人大代表召開全體會議(選舉會議),內部推選部份人成為選舉會議成員,之後由成員提名候選人,然後再進行內部投票,選出下屆代表[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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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取代。作為一院制國會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入面,間接差額選舉產生。


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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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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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係「維護同實現百姓權益最根本嘅保護神」[3]

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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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係唔自洽,無法定性政黨,國家關係。該觀點認為[4],中共立憲基礎,強調憲法係共產黨意志,所謂「工人階級專政」體現,對各個政治光譜黨派團體唔公平。

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各級法院以憲法為法律依據進行審判只有齊玉苓一案[5]

資本主義學者認為[6][7],相比於中華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存在以下問題

  1. 國家主權歸屬問題。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並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有「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並無定義人民嘅內涵外延,令人民概念嘅外延可被隨意更改[8]
  2. 黨法關係混亂。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無分男女……階級,黨派,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廢除一黨專制。1954年憲法,1982年憲法尚顧慮到國家並非一黨,所以未明確提出「以中共領導為核心,馬列主義為指導思想」。而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完全不顧及形式邏輯,完全黨國混為一談,黨即是法[9]
  3. 缺乏憲政要素。民主主義下,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新聞自由等憲政要素,並具有復雜民主主義權力製衡(Power Check-and-balance)機制以防止權力濫用[10]。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有法院檢察院作用問題,但並無司法獨立,只係分工。正如孫中山所講,中國君權都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
  4. 缺乏人權保護機制。中華民國憲法由公民權利方面除公民遷徙自由,罷工自由等後者缺失條款外,重額外規定公民基本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即人權積極保護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規定公民有「遊行、示威」等自由,但又額外以普通法設事前許可制度限制[11]令佢無法發揮憲法效力。
  5. 憲法欠權威[12]。中華民國憲法來源於政協憲草[13]且執筆者為民主黨派人士張君勱,而政協憲草係經過中國國民黨民​​盟中國青年黨無黨派甚至中國共產黨本身,共同協商同反覆妥協之後政協決議案[14],因而具有廣泛黨派民意基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完全冇反對黨參與[15],對勝者背書,一黨制定憲法[16]
  6. 缺乏行憲實施條款[17][18]。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大會,制憲同時為憲法配備《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19],並由憲法內明確憲法通過日期(1946.12.25),公佈日期(1947.1.1),同施行日期(1947.12.25),重有行憲前嘅過渡程序步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有通過日期(1954.9.20),完全冇規定相應施行程序同時間表[20][21]。中共官方記述時更將憲法通過、憲法頒布同憲法實施日子講成同一日(1954.9.20),即完全唔存在實質性嘅行憲準備[22]

睇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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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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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3月14日)。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中文) (2014年1月1日第一版)。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ISBN 9787509358078原著喺2017年6月10日歸檔。喺2017-06-16搵到
  2. 港區人大代表是怎樣煉成的?
  3. 法專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原著喺2003年12月5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4. 國的憲法與憲政原著喺2012年8月4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5. 宋春雨 齊玉苓案憲法適用的法理思考 《人民法院報》 2001年8月13日。
  6. 點評:五權憲法與今日中國憲法之比較北京大學教授商德文, 2006年11月13日
  7. 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比較原著喺2015年4月2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8. 更改人民之外延較為常見說法有:“反黨”“、地富、反壞右、”“特務”等,見歷年人民日報
  9. 天: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判之四原著喺2008年7月27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10.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與立國精神謝瑞智原著,謝世維修訂,ISBN:9574129837,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2. 國的憲法與憲政原著喺2012年8月4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13. 張君勱助手蔣勻田回憶,中華民國憲法內容九成以上來自政協憲草,見蔣勻田《中國近代史的轉折點》
  14. 見政治協商會議紀實,重慶出版社,1989
  15. 見劉少奇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1954年
  16. 國的憲法與憲政原著喺2012年8月4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17. 國憲法與憲法的實施原著喺2005年8月30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18. 1954年憲法的歷史局限性論析[失咗效嘅鏈]
  19. 見制憲國民大會公佈,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1946 
  20. 論憲法規定中的程序性條款
  21.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22. 新華網: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實施(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