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簡稱 | 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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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1982年12月4號 |
施行日期 | 1982年12月4號 |
最新修正 | 2018年3月11號(第5次修正) |
法律類別 | 憲法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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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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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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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嘅憲法,係國家根本,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共制定過四部憲法,依家用緊嘅第四部憲法響1982年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曾經響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同2018年五次修訂。[1]
中共立國
[編輯]起因
[編輯]憲法序言指,1911年孫中山領導中國人民,以辛亥革命創立中華民國。但未完成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
過程
[編輯]序言再話,1949年中國共產黨毛澤東令人民再次捲入中國內戰。中共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宣稱「中國」已經冇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同官僚資本主義。
第一章總綱嘅第一條話:中華人民共和國係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嘅人民民主專政嘅社會主義國家。
政經原則
[編輯]第一章,第三條指,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一章,第十三條話會保護「公民」嘅私有財產。
一黨專政
[編輯]由立國至今,執政黨一直係中共,因為佢一早自行立國立法行一黨制,而參政黨要得佢準許先可以成黨。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章,第三條當中就表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
中共嘅軍隊
[編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原則下,操作軍隊實權落入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合稱中國共產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即中央軍委)。而中央軍委內部產生同罷免,分別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包辦。
行政立法
[編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編輯]第三章,第一節,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係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佢嘅常設機關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選舉特色
[編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嘅代表(全國人大代表)根據《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軍隊,以間接選舉產生同組成。
人大代表由人大選舉會議選出。人大代表召開全體會議(選舉會議),內部推選部份人成為選舉會議成員,之後由成員提名候選人,然後再進行內部投票,選出下屆代表。[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編輯]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取代。作為一院制國會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入面,間接同差額選舉產生。
爭議性
[編輯]官方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係「維護同實現百姓權益最根本嘅保護神」[3]。
質疑
[編輯]學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係唔自洽,無法定性政黨,國家關係。該觀點認為[4],中共立憲基礎,強調憲法係共產黨意志,所謂「工人階級專政」體現,對各個政治光譜黨派團體唔公平。
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各級法院以憲法為法律依據進行審判只有齊玉苓一案[5]
資本主義學者認為[6][7],相比於中華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存在以下問題
- 國家主權歸屬問題。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並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有「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並無定義人民嘅內涵外延,令人民概念嘅外延可被隨意更改[8]。
- 黨法關係混亂。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無分男女……階級,黨派,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廢除一黨專制。1954年憲法,1982年憲法尚顧慮到國家並非一黨,所以未明確提出「以中共領導為核心,馬列主義為指導思想」。而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完全不顧及形式邏輯,完全黨國混為一談,黨即是法[9]。
- 缺乏憲政要素。民主主義下,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新聞自由等憲政要素,並具有復雜民主主義權力製衡(Power Check-and-balance)機制以防止權力濫用[10]。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有法院,檢察院作用問題,但並無司法獨立,只係分工。正如孫中山所講,中國君權都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
- 缺乏人權保護機制。中華民國憲法由公民權利方面除公民遷徙自由,罷工自由等後者缺失條款外,重額外規定公民基本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即人權積極保護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規定公民有「遊行、示威」等自由,但又額外以普通法設事前許可制度限制[11]令佢無法發揮憲法效力。
- 憲法欠權威[12]。中華民國憲法來源於政協憲草[13]且執筆者為民主黨派人士張君勱,而政協憲草係經過中國國民黨、民盟、中國青年黨、無黨派甚至中國共產黨本身,共同協商同反覆妥協之後政協決議案[14],因而具有廣泛黨派民意基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完全冇反對黨參與[15],對勝者背書,一黨制定憲法[16]。
- 缺乏行憲實施條款[17][18]。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大會,制憲同時為憲法配備《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19],並由憲法內明確憲法通過日期(1946.12.25),公佈日期(1947.1.1),同施行日期(1947.12.25),重有行憲前嘅過渡程序步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有通過日期(1954.9.20),完全冇規定相應施行程序同時間表[20][21]。中共官方記述時更將憲法通過、憲法頒布同憲法實施日子講成同一日(1954.9.20),即完全唔存在實質性嘅行憲準備[22]。
睇埋
[編輯]參考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中文) (2014年1月1日第一版)。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ISBN 9787509358078。原著喺2017年6月10日歸檔。喺2017-06-16搵到。
- ↑ 港區人大代表是怎樣煉成的?
- ↑ 〈憲法專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原著喺2003年12月5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 ↑ 〈中國的憲法與憲政〉。原著喺2012年8月4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 ↑ 宋春雨 齊玉苓案憲法適用的法理思考 《人民法院報》 2001年8月13日。
- ↑ 點評:五權憲法與今日中國憲法之比較北京大學教授商德文, 2006年11月13日
- ↑ 〈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比較〉。原著喺2015年4月2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 ↑ 更改人民之外延較為常見說法有:“反黨”“、地富、反壞右、”“特務”等,見歷年人民日報
- ↑ 〈何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批判之四〉。原著喺2008年7月27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 ↑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與立國精神謝瑞智原著,謝世維修訂,ISBN:9574129837,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 ↑ 〈中國的憲法與憲政〉。原著喺2012年8月4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 ↑ 張君勱助手蔣勻田回憶,中華民國憲法內容九成以上來自政協憲草,見蔣勻田《中國近代史的轉折點》
- ↑ 見政治協商會議紀實,重慶出版社,1989
- ↑ 見劉少奇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1954年
- ↑ 〈中國的憲法與憲政〉。原著喺2012年8月4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 ↑ 〈我國憲法與憲法的實施〉。原著喺2005年8月30號歸檔。喺2017年9月19號搵到。
- ↑ 1954年憲法的歷史局限性論析[失咗效嘅鏈]
- ↑ 見制憲國民大會公佈,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1946
- ↑ 論憲法規定中的程序性條款
- ↑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 ↑ 新華網: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實施(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