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行人過馬路被撞 騎士挨罰喊冤「他用衝的」法官撤銷了
曾姓機車騎士今年3月行經台北市基隆路二段右轉信義路五段路口時撞到行人,被開罰、吊照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他不服,辯稱通過前沒看到斑馬線上有行人,指對方沒走斑馬線,突衝過來才會撞上,錯不在他。法官調出監視器影像,見畫面有死角,無法判斷在斑馬線上肇事,因此撤銷原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男今年3月6日晚上6點多騎機車行經肇事地點時,撞上行人,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認為曾男在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致行人受傷,開單告發,經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規定裁處7200元罰鍰、吊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曾男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說,當時路旁有很多人在等紅綠燈,他綠燈右轉時速約5至10公里左右,既沒違規也沒超速,斑馬線上沒任何行人,對方突然衝出,他煞車不及才會撞上對方。當下他摔車安全帽撞壞,頭昏、流鼻血,對方看起來沒受傷,但說要叫救護車,保險會賠。
曾男還說,對方的友人說,因晚上要出國趕飛機,曾男認為對方可能心急才會沒走斑馬線忽然衝出,雖然對方要幫他付醫藥費及買新安全帽給他,但他不敢接受。錯不在他,對方也沒向他求償,警察卻還開單,甚至要重罰他,他希望法官明察。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處罰無誤,指斑馬線前禮讓行人的立法理由,是為確定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的觀念,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而設,規範目的是要求汽車駕駛人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讓行人不必顧慮會有人身危險,而非僅在保障行人通行權利。按監視器畫面,機車有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肇事情事。
法官審理時同意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減速慢行,但法官勘驗監視器光碟,見機車右轉行駛至行人穿越道前時,行人號誌已轉為綠燈,但因畫面死角,無法判斷行人已在斑馬線上,加上被撞行人稱,往行人穿越道走時,剛好是行人中的第一位,並未注意是否有來車,曾男有理由,准許撤銷原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台北市警局信義分局交通分隊長林睿哲表示,當時事故現場已移動,監視器畫面較遠也不清楚,只能就雙方說法,認定機車騎士有肇責。建議行人過馬路時,綠燈通行時也要先看一下左右來車再快速通過,而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穿線前也最好暫停,確定無人再通過,如此可以將事故機會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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