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勞工出勤與否聽天意?藍委提案天災假法制化
「山陀兒」颱風將直撲台灣,各地展開防颱準備。每逢颱風或天災來臨,勞工是否正常出勤皆成為爭點。國民黨立委游顥等於本屆立法院第1會期,提案增修勞基法第40條之1,將「天災假」明文化、法制化。
根據游顥提案內容,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宣告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論處,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或針對全勤獎金、解僱等其他不利處分。
除勞工可於天災發生時,且經地方轄區首長宣告停班,拒絕出勤外,雇主需勞工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或後出勤者,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雇主除給付當日薪資外,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勞工的工作場所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致使勞工繼續工作具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危險之虞,得於不危及其他工作者的安全情狀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向直屬主管報告。
明定雇主不得解雇、調職拒絕出勤或推避危險工作場所的勞工,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的工資或其他不利等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時,經報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並符合勞動法規者,不在此限。
本屆國會曾提案落實保障勞工權益,讓「颱風假」、天災假等法制化,包括國民黨立委林德福、顏寬恒、林沛祥等共同提案,及萬美玲、游顥、徐巧芯、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顏寬恒等共同提案。明定勞工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期間,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班通行必經地等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在林德福等的提案中,規定勞工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應照常發給工資,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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