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暂时调整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在厦门的实施,自2024年10月3日起2年内,在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标准,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次减半,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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