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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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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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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行政督察區中華民國在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間介於之間,法理上只是「省」的「派出機關」之「準行政區劃」,類似清朝分巡道(道),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區劃。

實施背景

中國行省制自元代起歷經明、清、民國迄今,明、清地方採)、三級制。至民國成立初期,沿襲前制,仍採三級制,惟中國一省範圍極大,與歐洲各國相狩,且與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縮小及調整省區之議。至民國後乃有縮省運動,但牽連重大,有礙地方軍閥勢力,熊希齡段祺瑞內閣對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對縮省議題亦僅停留至議論而無法施行,而國民政府成立採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改採二級制。但地方採二級制,省對縣的控制實有力有未逮之感,因此在省縣間建立一行政機制以聯絡、協調省縣乃成為主流意見。

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廢前後,各省基於現實需要,乃有各種名稱不一、缺乏法源依據,介於省縣間的行政組織,例如廣東省的行政委員制任甘乃光周恩來張難先分任南路、東江、瓊州行政委員。其中尤以四省之措施,與日後行政督察專員制度諸多相同,可謂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濫觴。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

初期長江中下游各省及部分邊遠省份,出現了介於省縣之間,名目各異,職能不盡相同的各種准行政機構,雖然立法院不予通過,但各省仍在施行,國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認這種現狀。此類組織除各省基於行政需要以加強省對縣的領導而自行設立外,亦有如江西係因軍事委員會南昌行營為了剿共的需要而設。

因此,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8月6日,行政院頒布由院長汪精衛、內政部長黃紹竑聯名簽署的的《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簡稱院頒條例)咨請等省查照辦理,行政督察專員制度正式確立。同年八月三省剿匪總部另頒《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簡稱部頒條例)頒行施行。

行政院對行政督察專員之增長每欲遏制,至於軍事部門則每欲增長,為求統一全國政制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公布、同年10月15日修正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省一律劃分若干行政督察區,設置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為省政府輔助機關或派出機關;同時廢除《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及《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同年10月,公布《修正區保安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規定區保安司令除有特別情形者外,由行政督察專員兼任。[1]至此全國共14省實施此一制度,另省部分實施,新疆廣西則有類似制度實行。由於各省省長幾已均由軍人充任,且由於八年抗戰需要行政督察專員逐漸增加,俟抗日勝利後海南特別行政區亦設立行政督察專員。如蔣經國便曾在1939年3月的八年抗戰期間,被父親蔣介石任命為江西省第四區行政督察專員,當時江西省第四區,也就是俗稱的贛南地區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由於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對於行政督察區與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學者孔慶泰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認為至少有三點弊端:

  • 第一,徒增層次,減低效率。
  • 第二,就行政督察專員之兼職效果言,更是或則徒掛虛名、甚少實效,或則個人攬權、漫無限制、養成獨裁行政官員。
  • 第三,專員兼職既多,對於所兼縣政設施未必能專力籌措並做到模範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縣完成,也是徒託空言而己。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行政督察制度之後續演變詳「專區」及「行政公署」條目。下表為民國38年期間各省行政督察區設置數目:

編號 省份 行政督察區數 編號 省份 行政督察區數
01 江蘇省 9 19 陝西省 12
02 浙江省 9 20 甘肅省 9
03 安徽省 10 21 寧夏省 0
04 江西省 9 22 青海省 1
05 湖北省 8 23 綏遠省 4
06 湖南省 10 24 察哈爾省 4
07 四川省 16 25 熱河省 0
08 西康省 5 26 遼寧省 0
09 福建省 7 27 安東省 0
10 臺灣省 0 28 遼北省 0
11 廣東省 15 29 吉林省 0
12 廣西省 15 30 松江省 0
13 雲南省 11 31 合江省 0
14 貴州省 6 32 黑龍江省 0
15 河北省 11 33 嫩江省 0
16 山東省 15 34 興安省 0
17 河南省 12 35 新疆省 10
18 山西省 14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0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周振鶴主編,傅林祥、鄭寶恒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巻》,2007年,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頁1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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