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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配所得: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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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非消費支出細項如下: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非消費支出細項如下:
#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民間)
#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民間
#*房屋貸款利息
#*房屋貸款利息
#*其他(含合會)
#*其他含合會
#經常移轉支出
#經常移轉支出
#*對私人
#*對私人
#**婚喪壽慶禮金
#**婚喪壽慶禮金
#**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
#**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
#**其他(工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
#**其他工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
#*對政府
#*對政府
#**房屋稅、地價稅
#**房屋稅、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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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稅捐(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牌照稅等)
#**其他稅捐(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牌照稅等)
#**彩券
#**彩券
#**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行車執照、燃料使用費等)
#**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行車執照、燃料使用費等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
#**公保保費
#**公保保費

2020年5月31日 (日) 08:43的版本

可支配所得經濟名詞,英文為「Disposable Income」,簡稱「DI」,其概念為「實際收到的所得」(net pay)。實務上是由總所得扣除直接稅而得。

與「Disposable Income」類似易混淆的概念為「Discretionary Income」,目前無適當中文翻譯。Discretionary Income為可支配所得(DI)扣除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支出,例如:貸款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房租、水电费等,也就是扣除不得不支出的費用後的所得淨額。可視為更嚴格的可支配所得。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編製的可支配所得資料為例,其定義如下:

可支配所得 = 所得收入總計 - 非消費支出

其中,非消費支出由利息、賦稅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由此而知,此處的可支配所得較接近Discretionary Income。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捐款及禮金等)之後,剩餘可以用來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消費性支出)的所得。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非消費支出細項如下:

  1. 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民間)
    • 房屋貸款利息
    • 其他(含合會)
  2. 經常移轉支出
    • 對私人
      • 婚喪壽慶禮金
      • 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
      • 其他(工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
    • 對政府
      • 房屋稅、地價稅
      • 綜合所得稅
      • 其他稅捐(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牌照稅等)
      • 彩券
      • 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行車執照、燃料使用費等)
    • 社會保險
      • 公保保費
      • 勞保保費
      • 農保保費
      • 漁保保費
      • 軍保保費
      • 健保保費
      • 國民年金保費
    • 對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