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英語:Senior Counsel、簡稱SC),是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對經確認後的資深訟務律師稱號。該稱號一般是這些司法轄區取消過去使用的“御用大律師”頭銜後啓用的代替頭銜,因此實際待遇與之前的御用大律師類似。新加坡將此一英文頭銜在中文中稱為高級律師。[1]
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啓用“資深大律師”頭銜。除香港外,愛爾蘭、南非、圭亞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印度以及澳大利亞的大多數州都使用了“資深大律師”的稱號。澳大利亞的聯邦司法轄區及三個州、加拿大的聯邦司法轄區以及新西蘭也曾使用“資深大律師”,但在近年恢復了“御用大律師”。其他國家使用的類似稱號包括斯里蘭卡的總統專用大律師。
註釋
编辑- ^ Code of Conduct Annex 11. [2018-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0-03).
參見
编辑这是一篇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学家等法律工作者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