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英語:Senior Counsel、簡稱SC),是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對經確認後的資深訟務律師稱號。該稱號一般是這些司法轄區取消過去使用的“御用大律師”頭銜後啓用的代替頭銜,因此實際待遇與之前的御用大律師類似。新加坡將此一英文頭銜在中文中稱為高級律師[1]

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啓用“資深大律師”頭銜。除香港外,愛爾蘭南非圭亞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印度以及澳大利亞的大多數州都使用了“資深大律師”的稱號。澳大利亞的聯邦司法轄區及三個州、加拿大的聯邦司法轄區以及新西蘭也曾使用“資深大律師”,但在近年恢復了“御用大律師”。其他國家使用的類似稱號包括斯里蘭卡總統專用大律師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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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ode of Conduct Annex 11. [2018-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0-0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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