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英語:insult)是一種負面的表達方式、陳述或行為,為不尊重和輕蔑的行為。[1]侮辱可以是有意或無意的。侮辱可以是對一些事實之人身攻擊,諸如法盲近親交配等,一般來說,侮辱行為有可能會被定為輕微犯罪,以《中華民國刑法》為例,該法有一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其中即明文指出「公然侮辱」可以依法判處拘役罰金等刑罰。[2]依多數國家現行法律規定,誹謗與公然侮辱是不同的,誹謗涉及談論他人具體行為的言詞;而公然侮辱則不涉及這樣的談論。[3][4]例如,若僅是在眾人面前以污言穢語辱罵他人是公然侮辱,但在大庭廣眾之下公開指責他人「小偷」、「考試作弊」或「不知羞恥」等語,就極有可能涉及誹謗。

一幅描述英王查理一世受貴族手下士兵侮辱的繪畫作品。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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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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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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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rving Goffman, Relations in Public (Penguin 1972) p. 214
  2.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 法操FOLLAW. 「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在哪裡?. 關鍵評論. 2019-02-26 [2023-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6). 
  4. ^ 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公然侮辱、誹謗罪差別在哪?.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2023-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