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命全權大使

外交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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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一国元首向驻在国元首派遣的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在驻在国有代表本国国家元首政府驻在国表达意见或者同驻在国达成协议的全权,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外交豁免权,其所享礼遇也较其他外交代表为高。

1533年畫作,(左方)法國外交大使Jean de Dinteville會見學者Georges de Selve
孟加拉大使遞交國書俄羅斯總統

起源

“大使”一詞最早出現於凱薩所著的《高盧戰記》中。最早的常駐大使出現在14世紀的歐洲,1341年,義大利的曼圖亞城邦向巴伐利亞王國宮廷派遣大使,被認為是現代意義上的大使的起源。此後威尼斯佛羅倫斯西班牙法國英格蘭神聖羅馬帝國等國紛紛互派大使。1559年法國國王和西班牙國王簽訂《卡托-康佈雷齊和約》(Peace Treaty of Cateau-Cambrsis)時,首次出現向國際會議派遣的大使。

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通過的《關於外交人員等級的章程》,外交代表分為4類,即特命全權大使(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特命全權公使(Envoy Extraordinary and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常駐公使(Minister Resident)和代辦(Chargé d'affaires)。最初大使僅僅在實行君主制的大國之間互派,後來也向共和制國家(如法蘭西共和國和美國)派遣大使。例如到1860年時,英國只向法國俄羅斯奧斯曼帝國派出過三位大使。由於抱有強烈的共和主義思想,美國直至1893年仍只向別國派遣公使,其理由是公使只需與駐在國政府來往,不必參加君主及宮廷舉行的典禮及儀式。1893年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派出頭一批4名大使。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所有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建交國家派遣大使。芬蘭瑞典直至1950年代才將駐外外交使團團長的級別由公使提升為大使。

地位

在中世纪及近代的欧洲,大使在身份上等同于派他出驻外国的本国君主。他们有权享受其主人应享有的礼遇。从法律意义上讲,大使没有自己的人格,不能被控诉,也不能控诉别人。大使随身带有主人的豁免权,任何人对他进行伤害,即等于直接伤害了他的君主。这一惯例在1815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得以确认,即大使在其驻在国的身份,与其派遣国的国家元首是等同的。大使享有全部外交豁免权,包括免受驻在国一切法律管辖的豁免权,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豁免权,以及免税权利。但是在古代的欧洲也曾有逮捕和囚禁敌对国大使的先例。

大使被视为其本国国家元首的代表,但这一规则在确定该大使在其驻在国外交使团中的位次问题时不予采用。由于古代欧洲各国的大使都被认为是本国君主的代表及化身,因此在出席典礼和仪式时为了争夺位次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武斗。1504年罗马教皇曾试图解决这一问题,规定在外交场合中,神圣罗马帝国的大使排在第一位,法国大使排在第二位,西班牙大使排在第三位,以此类推。但是这一规定到18世纪时已经名存实亡。1815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各国达成协议,即在外交场合中各国大使的位次不考虑其本国的地位和国力,而只考虑大使在其驻在国工作的时间长短。驻在时间最长的大使成为驻在该国的各国外交官使团团长,其他国家的大使在礼仪场合中的位次按任职时间长短的顺序类推。

大使的别名

  • 英联邦国家之间的外交代表称高级专员。其他所有成员国驻英国的大使均被称为“圣詹姆斯宫廷大使”。
  • 罗马教廷派驻别国的外交代表称「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其办公机构称教廷大使馆或“宗座代表驻地”(Apostolic Nunciature)。
  • 中華民國在部分非邦交國的交流往來是以非官方名義派駐,其機構為「代表處」,而相當於大使的最高外交官員則稱為「代表」。
  • 利比亚的外交代表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曾被称为人民办事处「秘书」(现利比亚已改回正常的命名)。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