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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原始設計,應由[[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以做為違憲審查機關<ref>《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同法第79條摘錄:「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ref><ref>《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2條:「依憲法應由司法院解釋之事項,其解釋以大法官會議之決議行之。」</ref>。自2022年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廢止,改以《[[憲法訴訟法]]》授權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ref>{{Cite web |url=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929-152836-3fd88-1.html |title=存档副本 |access-date=2023-11-05 |archive-date=2023-11-05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1105091958/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929-152836-3fd88-1.html |dead-url=no }}</ref>,行使執行違憲審查之職權<ref>《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中華民國政黨|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中華民國法律|法律]]及[[行政命令|命令]]案件。」</ref>,並且採用'''集中審查制度''',也就是大法官壟斷了進行違憲審查而宣告法律無效的權力,下級法院法官並不能自行直接將法律宣告為違憲而無效,但可依法向憲法法庭提出違憲審查的聲請{{NoteTag|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討論到「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時指出:「……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Wayback|url=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71 |date=20080514024343 }}。
:;備受討論的釋憲議題
:*[[特別權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