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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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0年(1921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法三號'''」。大正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將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總督所制定之律令則只具有補充的地位,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至此,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本法則一直施行到[[二戰]]結束為止。
 
==[[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統治時期]]==
{{main|中華民國法律}}
=== 法律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