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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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lag|Sri Lanka}}
* {{flag|Ukraine}}
* {{flag|Republic of China}}(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憲法|憲法]]本文名義上是[[議會共和制]]){{efn|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總統依法任命行政院院長,雖已毋須經立法院之同意,惟除經立法院以通過不信任案迫其辭職或經其主動辭職外,該國憲法未明確授權總統得主動免職行政院院長。中華民國總統無權隨意免職行政院院長。}}{{efn|[[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規定[[國民大會]]間接選舉[[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對外代表國家的象。行政權屬於[[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任命,並性代表得[[立法院]]同意<br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使總統由[[自由地區]]公民直選。同時將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任命的確認,以傳統的[[不信任投票]]取代原有的同意權。憲法增修條文的[[日落條款]]將在假設中華民國恢復對[[大陸地區]]統治的情況下終止這些條文。}}
行政權屬於[[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任命,並徵得[[立法院]]同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使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直選。同時將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任命的確認,以傳統的[[不信任投票]]取代原有的同意權。
憲法增修條文的[[日落條款]]將在假設中華民國恢復對中國[[大陸地區]]統治的情況下終止這些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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