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茨茅斯和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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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内容: 修正筆誤 條約本文記載為「清國」,歷史與法律文件應當謹慎據實呈現,應避免任意置換。參考原文網址,內含原始文件掃描檔:https://ja.wikisource.org/wiki/%E6%97%A5%E9%9C%B2%E8%AC%9B%E5%92%8C%E6%A2%9D%E7%B4%84 |
无编辑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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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行:
條約正文十五條,附約二條,主要內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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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日本国天皇
第二条 俄国政府承认日本国于韩国之政治军事经济上均有卓绝之利益,加指导保护监理等事,日本政府视为必要者即可措置,不得阻碍干涉。在韩国之俄国臣民,均应按照最惠国之臣民一律看待,不得歧视。
第69行:
第十五条 本条约缮就英文法文各两本,分别签字,其本文虽全然符合,设有解释不同之处,以法文为准。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曆一九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寿太郎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罗善▼
▲ 俄曆一九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寿太郎▼
▲ 高平小五郎
▲ 罗善
▲附 约
日俄两国按照本口所订讲和条约第三条及第九条所载,由两国全权委员另立附约如下,
第97行 ⟶ 第88行:
以上所增条款,当其附属之讲和正约批准时准。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曆一九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寿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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