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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3日,蒋洁敏一案开庭审理,检察院认定其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累计1403.9073万元,以及有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他对这些指控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期宣判。<ref>{{cite web |url=http://news.163.com/15/0413/19/AN3S8FOT00014JB5.html |language= |title=蒋洁敏案一审休庭 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publisher=新华网 |date=2015-04-13 |accessdate=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416034657/http://news.163.com/15/0413/19/AN3S8FOT00014JB5.html |archivedate=2015-04-16 }}</ref>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庭认定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和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76.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洁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f>{{cite news|accessdate=2015-10-12|url = http://news.sina.com.cn/c/nd/2015-10-12/doc-ifxirmpy1530659.shtml |title = 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publisher = 新浪网}}</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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