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高等警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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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8月21日,[[內務省]][[警視廳 (內務省)|警視廳]]設立特別高等課,監控[[社會運動]]。1925年,《[[治安維持法]]》施行,是特高警察的執法依據。1932年6月,警視廳特別高等課昇格為特別高等部。
 
[[大東亞戰爭侵华战争]]前,日本驻[[中華民國]]各[[领事馆]]均设有警察署,内设特高课。后来特高警察也被设立在占领区[[日軍憲兵|宪兵队]]内,归[[军部]]领导<ref>米彦军:[http://jds.cass.cn/UploadFiles/zyqk/2010/12/201012021503348659.pdf 《日本特高课述论》]</ref>。
 
1945年10月4日,[[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發出指令,要求廢止《治安維持法》。1945年10月15日,[[币原内阁]]发布昭和20年勅令第575号,废止《治安维持法》;同时,特高警察也被命令立即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