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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K}}
: 19世纪初,英國在[[印度]]設立了[[東印度公司書院]]({{tsl|en|Haileybury and Imperial Service College|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前身之一)專門培訓和訓練印度行政官員及設立{{tsl|en|Council of India|印度樞密院}},其依據{{tsl|en|English Education Act 1835|1835年英語教育法案}}。1853年,[[不列颠东印度公司|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期滿,向英國國會申請新的特許狀,[[英國國會]]委派了以議員[[第一代麦考利男爵托马斯·巴宾顿·麦考利|巴倫·麥考萊]]為首的3人小組進行調查,麥考萊提出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公開競爭選材經驗的報告,即《麥考萊報告》。不久,[[英國財政部|財政部]][[常務次官]]{{tsl|en|Charles Trevelyan|查理斯·屈維廉}}與史丹福·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tsl|en|Northcote-Trevelyan Report|諾斯科特-屈維廉報告}}》。該報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將政府公職人員統稱為「文官」(Civil Service,複數集合名詞;Civil Servant,單數名詞)。1854年,英國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利使得首相[[亨利·坦普爾,第三代巴麥尊子爵|巴麥尊子爵3世]]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頒布《關於錄用國王政府文官的樞密院令》,該法令責成[[英國政府]]專門成立[[行政中立]]<small>(不受黨派干涉)</small>獨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試的3人文官事務委員會。1859年,[[英國議會]]頒布《文官退休法》明確了文官的權利與義務範圍。1870年[[英國樞密院]]法令再次確認文官的公開競考擇優錄取原則,這一法令標誌著英國現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 [[德意志帝國|德国]][[腓特烈二世 (普鲁士)|腓特烈二世]]在上任后在普鲁士境内建立了初步的公务员制度。
* {{FRA}}
* {{DEU}}
: [[腓特烈二世 (普鲁士)|腓特烈二世]]在上任后在普鲁士境内建立了初步的公务员制度
* {{USA}}
: 19世紀末期後,美國多數公務員也須考試任用,但情治機構與軍方除外,稱為{{tsl|en|Excepted service}},不過福利也較少,可依主管意見撤職。
* {{CHN-1912}}[[中國|中国]][[官吏]]
* {{JPN}}[[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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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局]]进行管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国务院增设的其他类别)。
 
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列表|驻外外交机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人民警察警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海关关衔]]、[[外交官銜|外交官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衔]]。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调整后,中央组织部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 {{HKG}} ====
{{Main|香港公務員|香港警察職級|公務員事務局}}
[[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公務員編制為所有政府部門和其他行政單位提供人手。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範疇政策,類似英國的[[大臣]])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內閣部門首長般是[[政治]]任命,並要負擔政治責任。基本上,公務員全部都是受共同之委任程序、共同之紀律守則及共同之聘用條件所規管。1997年[[香港回歸]]後,上述局長遂改為政治任命,但大體上沿襲公務員任命,政府官員仍由公務員產生。同一職系之公務員可以隨時由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2002年,時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董建華]]推行[[香港政治委任制度|主要官員問責制]],問責官員脫離公務員體系,直屬于行政長官,不再必須由公務員產生,只由中央政府任命。公務員分佈政府各個決策科、局、處和署<ref name="全1">{{cite book|title=《香港日用法律大全(一)》|editor=李宗鍔法官|publisher=[[商務印書館(香港)]]|year=1995}}</ref>{{r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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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尚包括若干機構(通常是[[公用事業]]及[[香港公營機構|公營機構]])之僱員<ref>{{Cite web |url=http://www.icac.org.hk/tc/law_enforcement/acl/poborcps/index.html |title=香港廉政公署 - 主頁 |accessdate=2013-05-24 |archive-date=2020-09-20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920235729/https://www.icac.org.hk/tc/law_enforcement/acl/poborcps/index.html |dead-url=no }}</ref>。
 
==== {{MAC}} ====
{{Main|行政公職局}}
 
=== {{ROC-TWN}} ===
{{seealso|中華民國軍隊|中華民國警察|中華民國消防|中華民國公職人員|中華民國國家考試|中華民國公務人員服飾|考試院}}
{{wikisourceshas|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中華民國憲法]]上對公職人員的稱謂共有九種,分別是「政府人員、文官、公務員、公務人員、文武官員、現役軍人、法官、官吏、自治人員」。「公職人員」指的是狹義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人員、以及廣義的《[[s: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人員。也就是說狹義的「公職人員」僅指公職人員,例如:[[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副總統]]、[[現任中華民國一、二級行政區行政首長列表|縣市長]]、[[鄉長|鄉鎮(市)長]]、[[立法院|立法委員]]等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的人員而已。
 
「公務員」則有刑法上的公務員與行政上的公務員,刑法上的公務員指的是《[[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的公務員,而行政上的公務員則可分:最狹義的「《[[s: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公務員」、狹義的「《刑法》上的公務員」、廣義的「適用《[[s: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以及最廣義的「《[[國家賠償法 (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職務的人員」,至於是否領有俸給則不在所問。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然公務人員之選任,需經隸屬[[考試院]]隸屬的[[中華民國考選部|考選部]]以[[中華民國國家考試|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狹義之公務員。依現行制度而在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分成14職等,由考試院下轄之[[中華民國銓敘部|銓敘部]]依法核定其職等
 
==== 總統、副總統 ====
{{seealso|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總統]]為中華民國[[國家元首|元首]],[[中華民國副總統|副總統]]為[[國家元首#國家元首的備位元首|備位元首]]。就[[中華民國法律|法律]]定義來說,「總統」、「副總統」是指20歲(含)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國民]]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選定的候選人(在總統大選中勝利的一組人選{{NoteTag|勝出候選人為總統,其搭檔為副總統。}})。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二職人選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經[[就職宣誓|宣誓]]後上任;免職方式有三,為[[罢免|罷免]]、[[辭職|請辭]]與[[弹劾|彈劾]]。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無權彈劾正副總統;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須由[[立法院]]聲請[[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進行審理,並經三分之二的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同意,即視為彈劾案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行解職。反之,若大法官同意人數未達規定標準,即為彈劾案不成立之判決。
===== 選舉方式的轉變 =====
1988年,[[中國國民黨|國民黨]]籍的[[李登輝]]於[[蔣經國之死|蔣經國逝世]]後接任為中華民國總統(此為臺灣本土人民首次擔任總統),當時國內社會開始要求政治[[民主化]]。1990年,[[野百合學運]]呼籲政府「改選[[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中央民意代表]]、解散[[萬年國會]]」。隨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過,1991~1992年間,國會全面改選,李登輝與[[民主進步黨|民進黨]]聯手,開始推動正副總統由國民[[直接选举|直接進行選罷]],惜因國民黨內部保守派的干涉而未能實現。多次協商後,[[中華民國政府]]於1994年7月修憲,宣布「總統、副總統由[[臺灣地區|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並廢除先前由[[國民大會]]代行的[[間接選舉]]。此後,中華民國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間的關係更加類似法國之[[半总统制|雙首長制]]。
 
1996年3月,臺灣舉辦第一次正副總統直選,此後臺灣政壇固定每4年選一次總統及副總統。
 
===== 卸任總統及卸任副總統之待遇 =====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已卸任之正、副總統,得享有下列禮遇:{{NoteTag|本章節所提及之貨幣,如無特別標示者,皆為[[新臺幣]],單位為「'''[[圆 (货币单位)|圓]]'''」。}}
 
*禮遇金(總統每月25萬,副總統每月18萬)
 
*受邀出席國家大典
 
*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
 
*保健醫療
 
*安全護衛(總統最多12人,副總統最多8人,由[[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局]]提供,必要時得加派之)
 
但正副總統卸任後再出任有給公職者,不得享有上列禮遇,如第14任副總統[[陳建仁]]卸任後接受[[中央研究院]]宣召,擔任特聘研究員而依法放棄其禮遇。
 
====民選公職人員====
民選公職人員可分為[[民意代表]]、民選行政首長、村(里)長。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 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 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2 |date=20210523173721 }}.全國法規資料庫</ref>
 
====非民選公職人員====
文職(如:[[政務官]]、[[事務官]]、行政官)、武職、軍職(如:[[軍官]]、[[士官]]、[[士兵]]、[[教官]]、[[軍訓教官]])、警消職、[[司法官]]均屬之。
 
=====司法官=====
廣義司法官:[[法官]]、[[檢察官]]。
 
狹義司法官:法官。
 
=====行政官=====
行政官可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
 
======政務官======
1.現行法使用[[政務人員]]一詞,其範圍包含學理上之政務官及準政務官。
 
2.[[政務官]]通常意指學理上之政務官:隨政黨選舉成敗而進退之人員,例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3.準政務官:非隨政黨選舉成敗而進退之人員,通常係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職務,例如[[監察委員]]。<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16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16 |date=20210523173750 }}.全國法規資料庫</ref>
 
4.政務人員基本上可分為六級:<ref>政務人員給與表(中華民國)</ref><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4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4 |date=20210523173733 }}.全國法規資料庫</ref>
{|class=wikitable border=1
|-
|院長級||五院院長
|-
|副院長級||行政院副院長
|-
|部會首長級||內政部部長、[[政務委員 (中華民國)|政務委員]]、[[中華民國審計長|審計長]]、[[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院長
|-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次長]]、直轄市副市長
|-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縣長、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
|-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縣政府一級機關單位首長
|}
 
======事務官======
相對於制定政策的政務官,負責執行政策的為事務官。通常指永業性公務員或稱常任文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均屬之,人事制度採簡薦委制,[[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職等]]最高為第十四職等,最基層為第一職等。
其中第一至第五職等為委任官、第六至第九職等為薦任官、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為簡任官。<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公務人員任用法]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date=20210523173728 }}.全國法規資料庫</ref>
 
職務與官職等舉例:<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001 內政部組織法]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001 |date=20210523173751 }}.全國法規資料庫</ref><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61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61 |date=20210523173757 }}.全國法規資料庫</ref>
{|class=wikitable border=1
|內政部 常務次長 ||簡任第十四職等
|-
|內政部役政署 署長||簡任第十三職等
|-
|內政部 主任秘書、司長、參事|| 簡任第十二職等
|-
|內政部 副司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
|內政部 專門委員||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
|內政部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
|內政部 專員 ||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
|內政部 科員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
|內政部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
|-
|內政部 辦事員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
|內政部 書記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 具有博士學位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 具有碩士學位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具有專科、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刑法中之公務員定義(第十條):
# 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身分公務員)
# 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 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本文後半部分內容出處為[[張麗卿]]教授著作《刑法總則與運用》一書,請自行參照。
 
====人數====
本文人數統計以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制範圍台澎金馬等區域為限。
# 現役軍人(2014年):三軍共約21.5萬人(含職業(志願役)軍人與義務役軍人)
# 政府公務人員聘僱總數於2014年12月為止,中央政府(一府五院)與地方政府共347,816人。大致包含分類如下:
## 政府機關(233,951人)
## [[中華民國公營事業|公營事業機構]](66,576人):各縣(市)鄉鎮營事業機構/國營事業(中華郵政,中央存保,台灣銀行,台灣金控,土地銀行,台鐵,台酒,台糖,台電,台水,中油…)
## 衛生醫療機構(20,289人):各縣(市)衛生局及所屬/各縣(市)立醫院/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 各級公立學校(職員)共27,000人。
 
====官職====
[[Fi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jpg|thumb|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
[[File: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jpg|thumb|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File: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換敘對照表.jpg|thumb|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換敘對照表]]
[[File: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jpg|thumb|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士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對照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轉敘對照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一般公務人員分為十四個職等(前者為官等、後者為職等),數字大者為官位居大:[[委任]]一職等到[[委任]]五職等、[[薦任]]六職等到九職等、[[簡任]]十職等至[[簡任]]十四職等、再上去為特任官(官派)之公務人員
 
* 軍職人員分為將官、校官、尉官、士官四個官等(士官長的官等屬士官):一級上將(已無在任官)、二級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三等士官長、上士、中士、下士
* 警察人員(前者為官等、後者為職等,數字小者官位居大):警監特階、警監一階到四階、警正一階到四階、警佐一階到四階
* 教育人員:
**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簡任)
**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簡任)
** 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薦任~簡任)
** 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薦任~簡任)
** 專科以上學校講師(薦任)
**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委任~薦任)
** 國民中小學校長(薦任)
** 國民中小學教師(委任~薦任)
** 專科以上學校助教(委任~薦任)
* 醫事人員:
** 師(一)級(簡任)
** 師(二)級(薦任)
** 師(三)級(薦任)
** 士(生)級(委任)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單位為[[中華民國警察|警察]]、[[中華民國國軍|軍人]]、文職[[公務員|公務人員]]等三類人員屬性,均有任用的特殊單位。故不使用[[軍階]],[[階級]]標誌獨立於軍方,原使用類似[[警階]]的海巡階級與軍人相同配戴為肩章。2020年6月1日起新式制服改成領章。
 
2018年4月28日組織調整後,署長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佩階金底二星),原屬中央二級機關層級(部會首長級)之署長(佩階金底三星,特任官/二級上將)已成歷史。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auto; width:100%;; text-align:center"
!階級識別
!金底二星
!金底一星
!三線四星
!三線三星
!三線二星
!三線一星
!二線四星
!二線三星
|-
|階級圖示
|[[File:Taiwan-CGA-RI-01.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02.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03.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04.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05.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06.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07.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08.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
|文 職
|簡任十四職等
|簡任十三職等
|簡任十二職等
|簡任十一職等
|簡任十職等
|薦任九職等
|薦任八職等
|薦任七職等
|-
|軍 職
| colspan="2" |[[中將]]
| colspan="2" |[[少將]]
|[[上校]]
| colspan="2" |[[中校]]
|[[少校]]
|-
|警 職
|[[三線四星|警監特階]]
|[[三線三星 (第一序列)|警監一階]]
|[[三線三星 (第二序列)|警監二階]]
|[[三線二星|警監三階]]
|[[三線一星|警監四階]]
|[[二線四星|警正一階]]
|[[二線三星|警正二階]]
|[[二線二星|警正三階]]
|-
|關 務
|-
|關務(技術)監一階
|關務(技術)監二階
|關務(技術)監三階
|關務(技術)監四階
|關務(技術)正一階
|關務(技術)正二階
高級關務(技術)員一階
|高級關務(技術)員二階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auto; width:100%;; text-align:center"
!階級識別
!二線二星
!二線一星
!一線四星
!一線三星
!一線二星
!一線一星
!二粗三細
!二粗二細
!二粗一細
|-
|階級圖示
|[[File:Taiwan-CGA-RI-09.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10.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11.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12.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13.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14.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15.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16.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File:Taiwan-CGA-RI-17.svg|替代=|居中|无框|110x110像素]]
|-
|文 職
|薦任六職等
|委任五職等
|委任四職等
|委任三職等
|委任二職等
|委任一職等
| colspan="3" |-
|-
|軍 職
|[[上尉]]
|[[中尉]]
[[少尉]]
|[[士官長|士官長]]
|[[上士]]
|[[中士]]
|[[下士]]
|[[上等兵|上兵]]
|[[一等兵|一兵]]
|[[二等兵|二兵]]
|-
|警 職
|[[二線二星 (第七序列)|警正]][[二線二星 (第八序列)|四階]]
|[[二線一星|警佐一階]]
|[[一線四星|警佐二階]]
|[[基層警員|警佐三階]]
|警佐四階
| colspan="4" |-
|-
|關 務
|高級關務(技術)員三階
|關務(技術)員一階
|關務(技術)員二階
|關務(技術)員三階
關務(技術)佐一階
|關務(技術)佐二階
|關務(技術)佐三階
| colspan="3" |-
|}
 
==== 對違法或失職公務員之懲罰 ====
中華民國設立[[監察院]],與[[立法院]]共享[[弹劾|彈劾權]]<ref>《[[中華民國憲法]]》及《[[s:監察法|監察法]]》: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ref>。違法或失職之公務員除須受一般[[法院]]審判之外,亦須依《[[s: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法]]》接受[[懲戒法院]]的懲處。
 
此處所指公務員包括政務人員;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民選地方首長;軍職人員。因《[[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與總統直選原則,正副總統彈劾權在於立法院。監察院不得彈劾者為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立法院正副院長)及地方民意代表<ref>《[[s:司法院釋字第14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號解釋]]》:立委、國大代表、省縣議員非行使監察權之對象。</ref>。
 
至於民選公職人員(地方首長、民代)則亦可透過[[罷免]]剝奪其職權。
 
====約聘人員====
{{main|人力派遣}}
*中华民国公家機關選擇採用約聘人員制度,針對短期雇用來節省政府成本,相對來說工作穩定性也相當的差,只能當作畢業生、就業人士短期的方案。<ref>洪雪珍.[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careers/blog/19435 公家機關約聘18年,月領33K,42歲不被續約…台灣求職怪象:朝不保夕的行政職,人人搶著要] {{Wayback|url=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careers/blog/19435 |date=20210523173811 }}.商業周刊.2017-04-10</ref>
 
=== {{JP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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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公務員服務法]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date=2021052317385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2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2 |date=20240119182505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 |date=2021052317382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5 |date=20210523173755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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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cite book |author = 周敏凱 |title = 《比较公务员制度》 |url = https://archive.org/details/isbn_9787309048391 |publisher = 復旦大學出版社 |location = 上海 |ISBN = 7-309-04839-3 |language = zh-CN }}
*{{cite book |author = 張麗卿 |title = 《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 |publisher = 五南出版社 |location = 臺湾 |ISBN = 9789571161013 |language = zh-TW }}{{Reflis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