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
長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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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所屬: | 吉林省 | |
屬地: | 領七區二市一縣 | |
治所: | 南關區 | |
執事: | 市委書記 王君正 | |
用語: | 東北官話 | |
人口: | 七百九十萬餘 |
長春市,吉林省之省會也。處中國東北之正中。乃東北之大邑,亦居四大園林城市。有戶籍人口七百九十萬餘,實居於此者逾千萬,外來者約三百萬。
沿革
清嘉慶五年五月戊戌設理事通判、巡檢各一,隸屬於吉林將軍。理事通判衙門始設於伊通河畔長春堡東之新立城,因地屬長春堡境界、乃於治署之前冠以地名,稱為長春廳。長春之名正式使用於此。
道光五年長春廳署移址至寬城子,又名頭道溝。此城位今伊通河之右,民康路之東北,是謂長春舊城。廳署修築於城內四道街,廳名依舊,地名並用。
光緒七年理事通判改撫民通判。十四年七月,吉林將軍長順奏請長春廳改升長春府,十五年春,準廳升府,撫民通判升為知府。二十三年改城牆為磚牆,增開三門。
光緒二十二年,沙俄進犯。二十四年,東清鐵路通。寬城子幸為沿途大鎮,俄人設驛圈地,曰附屬地。
卅年,日俄兵奪滿洲特權。卅一年八月,日人大勝俄人,複分界於長春。日人攫得旅順至寬城子之鐵路及各附屬地,更其名,曰南滿鐵道社,線路曰南滿鐵路。三十三年,日人始建新驛,即今長春火車站之前身。
同年,應列強之徵,設開埠局,闢商埠地於舊城以北。
民國三年六月行省道縣三級管理制,長春縣轄於吉長道。
民國九年八月始籌市政,吉長道尹蔡運升辦長春市政公所。八月二十六日,運升布訓令第二十三號,知照長春縣知事。長春市政公所即立,隸屬吉長道。
民國十八年廢道製,縣公署改稱縣政府,知事改稱縣長。九月,長春市政公所與開埠局合併,曰長春市政籌備處,置處長。市政管理機關與長春縣並立。長春縣隸屬吉林省,為一等縣。
清亡後十六年,滿洲實為奉系軍閥領地。日人不滿其首領張作霖,刺於皇姑屯。作霖即卒,其子學良易幟,長春歸國民政府隸屬。
民國二十年九月十八日,日人發動九一八事變,翌日長春淪陷。二十一年元月元日,長春縣改制市,至此市製始成。三月一日,滿洲國建國,十四日定都長春,十五日更名新京。八月,升格為特別市,隸屬滿洲國國務院。
滿洲國者,名為獨立國家,實則日人之傀儡。政治黑暗,戰亂頻繁,百姓民不聊生。
民國三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日人敗降同盟國。滿洲國遂亡。八月二十日,蘇聯紅軍據新京。十二月二十日,復名長春。
十四年間,日人大興土木,若避其侵略本質,誠乃城市規劃之典範,民眾生活之福祉。
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困長春。城內百姓缺衣少食,半者不食而死。十月十九日,解放軍終破城,更名長春特別市。
公元一九五三年,長春設直轄市,隸屬中央人民政府。一載未至,復為吉林省轄市,並為省會。
它典
吉林省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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