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纏訟多年的國務機要費等案,涉洗錢的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以患病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聲請停止審判,台灣高院更三審審酌醫院診斷證明,裁定吳淑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吳淑珍提出聲請主張,多年來因頸椎、胸椎損傷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近年身體不適,經住院治療後,醫囑認定她有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及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此為隨時不穩定病情變化而非痼疾。
吳淑珍說,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更為頻繁,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情況加劇,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在醫學上應屬絕對禁忌,足徵她因疾病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表達等防禦權的行使,而有因疾病不能到庭的法律上原因,為此聲請准予停止審判。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合議庭,由審判長張惠立及法官楊仲農、廖怡貞組成,經審理後認為,吳淑珍在2022年6月14日至同年月20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經追蹤治療至2023年6月30日,診斷結果為確認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病毒感染(U07.1);左下肺痰液蓄積及少量肋膜積水;低血鈉(抗利尿激素不適當分泌症候群);低血鉀、低血磷、低鋅(疑營養攝取不足引起);泌尿道感染;頸椎、胸椎損傷術後病史致下半身癱瘓;血氧飽和濃度監測值Sp02小於88%,建議居家使用氧氣製造機設備。
合議庭函詢吳淑珍的後續病況,醫院回覆指出,吳淑珍在2023年6月30日後未至醫院就診,由醫師居家探視,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的情況如前,通常由家屬自行處理,依她的病程最新綜合觀察仍為高度風險,不建議出庭。
合議庭認為,依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吳淑珍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的法律上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的要件,聲請停止審判為有理由,日前裁定吳淑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得抗告。
纏訟多年的國務機要費等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洗錢防制法判決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表示,更二審認為吳淑珍能到庭,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而逕行判決,但根據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及更二審審理期間COVID-19疫情變化,吳淑珍是否因病而不能到庭,仍有疑慮,更二審未審酌吳淑珍病況而逕行判決,調查職責未盡,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三審審理期間,傳喚吳淑珍到庭,以了解病況與就審能力。吳淑珍庭前遞狀請假獲准,委由律師出庭。律師表示,本件被告僅剩下吳淑珍一人,吳淑珍身體狀況不佳,將聲請停止審判。(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