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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資源:衍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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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有創意的作品是其他作品的衍生作品、有權擁有自己的版權。衍生作品是指不僅基於以前的作品,而且包含足夠新的、有創造性的內容,從而有權擁有自己版權的作品。 不過,如果基礎作品仍受版權保護,原始的版權持有者仍必須為基礎作品的再使用授權。

換句話說,衍生作品並不僅僅是「基於」另一部作品的作品,衍生作品之所以被視為新作品,是因為在其創作過程中加入了某些相當多的新創造性內容--所有基於另一部以前的作品但缺乏重大的新創造性內容的後續作品,都只能被視為該作品的複製品,並不能因此享有新的版權保護,也不應被稱為「衍生作品」,因為這在著作權權法中有非常明確的含義。

無論哪種情況,除非基礎作品屬於公共領域,或者有證據表明基礎作品已被自由授權供重複使用(例如,在適當的創用CC授權條款下),作品的原創作者必須明確授權後才能將副本/衍生作品上傳到共享資源。

綜上所述:你不能描摹他人受版權保護的創意圖畫,並在新的自由許可下將該描摹上傳到共享資源,因為描摹是沒有新的創意內容的複製;同樣,你不能未經作者許可將剛讀過的一本書製作成電影版,即使你在故事情節中加入了大量新的創意素材,因為電影需要原書作者的許可--然而,如果獲得了這樣的許可,電影就很可能被視為衍生作品,有權獲得自己的新版權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講,「衍生」並不僅僅意味着「衍生來自於某處」,而是指「衍生來自於某處並包含新的創意內容,並有權獲得新的版權」。

什麼是衍生作品?

這張米洛的維納斯的照片屬於衍生作品(米洛的維納斯雕像被認為是基礎作品):已知藝術家已於 100 多年前去世,因此雕像屬於公共領域。- 只要照片(即衍生作品)的作者在適當的許可下釋放版權,就不會有版權問題。

根據1976年《美國版權法》第101條,衍生作品的定義如下:[1]

「"衍生作品"是指以一部或多部已有作品為基礎的作品,如翻譯、音樂編排、戲劇化、小說化、電影版、錄音、藝術再現、刪節、濃縮或任何其他可以對作品進行重鑄、轉換或改編的形式。由編輯修訂、注釋、闡釋或其他修改組成的作品,從整體上看代表了作者的原創作品,屬於"衍生作品"」。

簡而言之,所有將有創意、有版權的作品轉移到新媒體(如從圖書到電影)的行為,以及對作品進行的所有其他修改,只要其結果是一部新的、有創意的原創作品(如從莎士比亞戲劇改編成現代版莎士比亞戲劇,並使用新的措辭或人物),都被視為衍生作品,有權獲得自己的、新的版權。 誰可以創作這類作品?根據 1976年《美國版權法》第106條

「本標題下的版權所有者擁有實施和授權以下任何行為的專有權: (...) (2)根據版權作品製作衍生作品」

作品的完全複製或細微改動(如同一本書換個書名)被視為純粹的複製,不會產生新的版權,而衍生作品則不同,它對新版本的所有原始內容都產生了新的版權。因此,例如,「帶注釋的哈比人」的創作者擁有他所寫的所有注釋和評論的版權,但不包括「哈比人歷險記」的原文,原文也收錄在該書中,其版權歸托爾金遺產所有。托爾金的原始版權仍然有效,然後注釋也獲得了它自己新的且獨立的版權。 同樣地,擁有黑武士維達版權的公司(即沃爾特-迪斯尼公司)擁有創作或授權該角色的任何衍生作品的專有權,包括以新穎和創造性的方式描繪黑武士維達的照片或圖畫,因為(正如法院判決所說)這是版權持有者可能希望進行商業開發的作品的一個方面。 同樣,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聖經》拍攝電影,也可以根據《聖經》中的「出埃及記」章節自己拍攝一部名為《十誡》的電影,但如果沒有得到派拉蒙電影公司(版權持有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對1956年的電影《十誡》進行新的改編,即使有大量新的創意投入也不行。

如果我用自己的相機給一個物體拍照,我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難道我就不能按自己選擇的方式去許可嗎?為什麼我還要擔心其他版權所有者?

舉例來說,攝影師拍攝了一張以T恤上受版權保護的卡通人物為主體的照片,他就創造出了一個新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那張照片),但卡通人物創作者的權利仍然對於拍攝出來的照片發生作用。這樣的照片仍然不能發表,在未經版權所有者雙方的同意之前:也就是攝影師和漫畫家的同意。

如果某一幅受版權保護的人物肖像畫完全是由上傳者所創作,除了上傳者的記憶之外沒有任何其他參照物,這就沒什麼關係。未經版權持有者同意,非自由版權的作品根本無法自由,不能攝影、不能繪畫、也不能雕刻(但請參閱共享資源:全景自由)。

某些場所,例如主題公園等,通常允許拍照,有時甚至鼓勵拍照,儘管遊客的照片中幾乎肯定會出現受版權保護的藝術品。然而,這些政策並不自動意味着這些照片可以在公有領域專用或自由內容許可下分發;允許攝影的場所的意圖可能是為個人使用且/或在社交網站上進行非商業分享等攝影提供便利。(參見本討論)。此外,最低限度的法律概念也適用於這種情況:如果你的主題公園照片的主題是你的女兒在吃冰淇淋,但在背景中可以看到一個穿着米老鼠服裝的人,只要從照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你感興趣的是這個女孩和冰凍美食,而不是那隻放大版的齧齒動物,那麼這就不會被認為是侵權,也不會被認為是衍生作品,你甚至可以對該圖像進行商業營銷(不過你必須確保米老鼠真的是 "微不足道 "的,它的出現不會使該圖像比沒有它更有用、更有趣或更有市場)。

如果我拍了一張拿着小熊維尼毛絨玩具的孩子的照片,迪士尼是否會因其擁有小熊維尼的設計而擁有照片的版權?

不會,迪士尼不擁有照片的版權,儘管第一本書已於2022年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這裏有兩種不同的版權需要分開考慮:一是攝影師的版權(照片),二是迪士尼的版權(玩具)。你必須把它們分清楚。問問你自己:這張照片是否可以作為「小熊維尼」的圖示嗎?我是否是想透過玩具的照片來規避維尼二維照片的限制?如果是這樣,那就不行。

但要注意的是,迪斯尼的保護策略既依賴於作者的權利(藝術財產)、也依賴於商標(擴展到保護外觀設計)。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的法律分析會更加微妙。 雖然迪斯尼並不擁有照片的版權,但憑藉著照片的複製就有可能侵犯迪斯尼對維尼的版權。由於幾乎所有的攝影作品都被認為至少涉及到攝影師的一點創造性,因此事實上,你可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創作了一個衍生作品。

不是每一個產品物都被某人持有版權了嗎?那車子呢?餐椅呢?我的電腦機殼呢?

Shortcut

不是的。美國版權法中有特殊規定,可很大程度上豁免實用物品的版權保護:

修正案的第二部份規定: 「實用物品的設計[...]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應被視為圖像、圖形或雕刻作品:這種設計包含的圖像、圖形或雕刻特徵可以與物品的實用性分開識別,並且能夠獨立於物品的實用性而存在」。

「實用物品」被定義為「具有內在實用功能的物品,而不僅僅是為了描繪物品的外觀或傳達信息」。修正案的這一部分是因1950年代中期為執行美國最高法院在Mazer案中的判決而添加到美國版權局條例中的措辭的改寫。

委員會通過這一修正措辭,是為了在可受版權保護的應用藝術作品與不可受版權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之間劃出一條儘可能清晰的界線。 當一幅二維繪畫、素描或圖形作品被印在或貼在紡織品、牆紙、容器等實用物品上時,仍然能夠被認定為二維繪畫、素描或圖形作品。 當雕像或雕刻被用來裝飾工業產品,或像Mazer案中那樣被融入產品而不失去其作為藝術品獨立存在的能力時,情況也是如此。 另一方面,儘管工業產品的形狀可能具有美學上的滿足感和價值,但委員會的意圖並不是根據該法案為其提供版權保護。除非汽車、飛機、女裝、食品加工機、電視機或任何其他工業產品的形狀包含某些元素,而這些元素在物理上或概念上可與該物品的實用性區分開來,否則根據該法案,該外觀設計將不受版權保護。

與「物品的實用方面」的可分離性和獨立性的檢驗標準並不取決於外觀設計的性質,也就是說,即使物品的外觀是由美學(而非功能)因素決定的,也只有那些可以與實用物品本身分開識別的元素(如果有的話)才是可受版權保護的。而且,即使三維設計中包含了一些這樣的元素(例如,椅背上的雕刻或銀制餐具上的花卉浮雕設計),版權保護也只延伸到該元素,而不包括實用物品本身的整體構造。

摘自康奈爾大學法學院"關於《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2條的說明";內容主要摘自美國政府著作
請注意,雖然上述評註顯然是在某些措辭是當時尚未頒布的修正案的情況下撰寫的,但這些措辭後來頒布了,可在《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1條中找到。

雕塑、繪畫、公仔人偶以及(在許多情況下的)玩具和模型都不具有實用性,因此在美國(維基共享資源的所在國),此類物品通常被視為受版權保護的藝術品。 例如,玩具飛機的主要目的是以類似於飛機繪畫的方式描繪飛機的外觀。[2] 另一方面,普通鬧鐘、餐盤、遊戲機--以及真實的全尺寸飛機--一般都不受版權保護......不過,任何在餐盤裏繪製的圖案都可能受版權保護,就如同史努比狗形狀的鬧鐘一樣。

功利性物品有可能具有可受版權保護的方面,但在美國法律中,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與不可受版權保護的物品之間並沒有明確的界限。[3] 一份關於版權和三維打印的白皮書提到了美國法院的幾項判決,這些判決分別涉及一個功能性物體是否具有與該物體的功能方面「實體上或概念上」可分離的藝術元素,因此是否具有版權。白皮書提出了根據美國法律確定實用物品的特定元素是否可受版權保護的一個考慮因素:如果一個物品具有非功能性元素,那麼如果這些元素的設計沒有受到功利壓力的影響,那麼這些元素就更有可能受版權保護。[4]

不同國家可能有不同的定義: 德國法律中有一個術語叫Schöpfungshöhe,是版權保護所要求的原創性門檻。 在絕大多數國家的司法體系中,應用藝術作品版權保護所要求的獨創性水平與美術作品並無差別。[5] 德國、意大利、日本、俄羅斯、斯洛文尼亞和瑞士的門檻更高。[5][6] 這一門檻沒有法律定義,因此必須利用常識和現有判例法。[7]

實用物品通常不受版權保護,而是受到設計專利的保護,它根據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可能會限制對描繪的商業使用。 然而,專利和版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領域,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的作品只需要在版權方面是自由的。因此,這類專利與維基共享資源無關。

穿着受版權保護的人物服裝的照片可能受版權保護,也可能不受版權保護。[8] 更多信息請參見共享資源:各種題材的著作權法規#戲服和角色扮演。這些問題應通過可分性測試而逐案決定。[2]

文本

複製受版權保護的書籍、文章或類似作品等非自由媒體的文本是被禁止的。然而,信息本身是不受版權保護的,您可以自由地用自己的話重寫它。若是篇幅有限並註明出處的話,則引用是可允許的。

我知道不能上傳有著作權的藝術品(比如畫作和雕像),但玩具呢?玩具又不是藝術品!

參見:Category:Toys related deletion requests 儘管版權的範圍因國家而略有差異,但認為版權僅適用於「藝術品」是一種誤解。相反地,版權通常適用於更多種類的作品;以維基媒體基金會服務器所在的美國為例:版權保護適用於「固定於任何有形表達媒介中的原創作品」[9]。事實上,玩具通常是原創的(源於作者)、有作者的(人類創作者)、並固定於某個有形的介質(木頭、織物等)之中。

那麼,問題在於玩具是否應被視為交通工具和家具:因其本質上為實用物品而免受版權保護。 事實上,在某些國家,如日本,[10] 一般認為玩具是實用物品,因此沒有資格獲得版權。 但其他國家,如美國,則不認為玩具是實用物品。 因此,繪畫、雕像和玩具都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其照片需要原創作者的許可才能在共享資源上發佈。 就像是您不能上傳畢加索雕塑的照片一樣,您也不能上傳1928年之後的米老鼠或寶可夢玩偶的照片。

美國的法律依據已在很多的案件中得到確立。例如,"蓋伊玩具公司訴Buddy L公司案 "認為,"玩具飛機是用來玩耍和欣賞的,而享有版權的飛機繪畫則是用來觀賞和欣賞的。除了對真實飛機的描繪,玩具飛機與繪畫一樣,沒有內在的實用物品功能"。[11] 例如,其他裁決也認為,"動物或玩偶的雕像或模型有權獲得版權保護,這一點已無爭議"[12] ,以及 "毫無疑問,填充玩具動物有權獲得版權保護"。[13]

同樣地,在美國,玩偶的衣服也被認定為可受版權保護,理由是它不像人類的衣服那樣具有抵禦風雨或保持端莊的實用功能(後者屬於"有用物件")。[2] 大量訴訟表明,米老鼠或阿斯泰利克斯必須被視為藝術品,這意味着它們受版權保護,而一把普通的勺子或一張桌子卻不是藝術品。 這些物品中的藝術元素可以獲得版權,但前提是必須與實用元素分離。[14] 有些玩具也過於簡單,不符合原創門檻,例如Kong狗玩具[15] 在美國,"完全複製汽車、飛機、火車或其他有用物件的玩具模型,且未在現有設計上添加任何創造性表達",則不符合版權保護條件。[16]

在其他情況下,可能需要進行「分離性」測試(見Star Athletica, LLC v. Varsity Brands, Inc.)。 維基共享資源的共識認為,性玩偶可受版權保護,因為其設計元素可與其實用功能分離。

上傳某個玩具圖片時,您必須證明該玩具在美國和玩具來源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在美國,即使玩具在來源國不符合版權條件,也會授予玩具版權。[17]

可是維基共享資源不是商業性網站呀!怎麼就不能合理使用?

維基共享資源不是商業性質的項目,但我們的項目範圍要求所有文件都能自由地被商業使用,而不會與第三方之間產生版權糾紛。 合理使用這個論點在維基共享資源中不被允許。「合理使用」是一個不容易的合法例外,僅適用於在特定的受限上下文中使用的相關圖片。它永遠會不適用於整個都是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的數據庫。

可是沒有圖片的話我們怎麼描述星球大戰或者寶可夢這種主題?

確實,要舉例說明此類物件可能很難甚至不可能。不過,物件還是可以寫的。它們沒有插圖並不影響維基媒體項目的活力。而且,有很多主題可以創建不侵犯第三方版權的插圖。 即使是您自己繪製的皮卡丘也不能以自由版權協議發布。

某些維基媒體項目允許根據合理使用規定在本地上傳非自由作品(包括非自由作品的衍生品)。允許上傳的情況受到嚴格限制。在試圖援引合理使用的要求之前,諮詢相關項目的政策和指導方針是至關重要的。

公共領域的作品中受版權保護的角色的圖像呢?

有時,以受版權保護的卡通人物(如小熊維尼米老鼠福爾摩斯)為主角的個別作品會進入公有領域。只有出現在公有領域作品中的角色的某些方面才可用於創作新的衍生作品。在有效版權作品中出現的角色的某些方面仍然受到保護。例如,在華納兄弟訴 AVELA 案中,電影綠野仙蹤的宣傳海報從未獲得版權。一家T恤衫公司將海報中的公有領域圖像與1939年電影中仍受有效版權保護的口頭禪結合在一起。法院裁定,只有圖片屬於公有領域,將其與受版權保護的口頭禪結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作品,侵犯了華納兄弟公司對該電影的有效版權。[18] 另請參見: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Appreciate America. Come On Gang. All Out for Uncle Sam" (Mickey Mouse)" - NARA - 513869.tif,以了解更多法院的裁決。 在美國,角色的衍生表現形式也受版權法保護,直到創造該角色的原作品不再受版權保護為止。[18] 這種保護與商標的保護是分開的。有關特定角色版權狀況的信息,請參見Commons:Character copyrights

我以前從未聽說過!這算是某種創造性的詮釋嗎?

事實上,不能。例如,現代藝術雕像或繪畫的照片也不能上傳,人們也接受這一點。如果我們接受了漫畫人偶和公仔人偶可被視為藝術品並因此受版權保護的法律標準,那麼我們在這裡只不過是套用這個標準規則罷了。

案例選輯

參見:共享資源:各種題材的著作權法規.

本指南與維基共享資源允許的圖片選擇有何關係?

  • 漫畫人偶和公仔人偶: 不得使用照片、圖畫、繪畫或任何其他複製品/衍生作品(只要是原件不屬於公有領域)。不得拍攝受版權保護的卡通人物的衍生品,如玩偶、公仔人偶、T恤衫、印花包、煙灰缸等。
  • 帶畫框的畫作: 屬於公共領域的繪畫作品一般是允許使用的(參見共享資源:許可協議)。畫框是三維物體,因此它的照片可能受版權保護。請記住 如果可以,請務必提供原創作者的姓名、生卒年以及創作時間!如果不知道,請提供儘可能多的來源信息(來源鏈接、出版地等)。其他的志願者必須能夠核實版權狀況。此外,在某些國家,原創作者的精神權利--包括被冠以作者姓名的權利--是永久性的。無論哪種情況,您都需要獲得作者的許可才能創作衍生作品。未經許可,您在原作者作品基礎上創作的任何藝術作品在法律上都被視為原作者擁有的未經許可的複製品(未經原作者許可,不得從其他網站獲取)。
  • Cave paintings: Cave walls are usually not flat, but three-dimensional. The same goes for antique vases and other uneven or rough surfaces. This could mean that photographs of such media can be copyrighted, even if the cave painting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We are looking for case studies here!) Old frescoes and other paintings on flat surfaces in the public domain should be fine, as long as they are reproduced as two-dimensional artworks.
  • Photographs of buildings and artworks in public spaces: Those are derivative works, but they may be OK, if the artwork is permanently installed (which means, it is there to stay, not to be removed after a certain time), and in some countries if you are on public ground while taking the picture. Check 共享資源:全景自由. If your country has a liberal policy on this exception and learn more about freedom of panorama. Note that in most countries, freedom of panorama does not cover two-dimensional artworks such as murals.
  • Replicas of artworks: Exact replicas (even poor ones) of public domain works, like tourist souvenirs of the Venus de Milo, cannot attract any new copyright as they do not have the required originality. Hence, photographs of such items can be treated just like photographs of the artwork itself.
  • Photographs of three-dimensional objects: always copyrighted, even if the object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f you did not take the photograph yourself, you need permission from the owner of the photographic copyright (unless of course the photograph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 Images of characters/objects/scenes in books: subject to any copyright on the book itself. You cannot freely create and distribute a drawing of Albus Dumbledore any more than you could distribute your own Harry Potter movie. In either case you need permission from the author to create a derivative work. Without such permission any art you create based on their work is legally considered an unlicensed copy owned by the original author.
  • Fan art: See 共享資源:粉絲藝術

標記非自由衍生作品

如果您在維基共享資源上發現非自由作品的衍生作品,請將它們標記為{{SD|F3}}以便快速刪除。

Derivatives of Free works

In general, derivatives of free works (such as described in Commons:Collages, but also any related work that modifies it) are usually allowed. However, there must be compatible licensing used. Fo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see Compatible Licenses:

  • Adapting works licensed under CC BY-SA version 2 or higher can be re-licensed under the same or higher version of CC BY-SA (e.g. a derivative of a CC BY-SA 3 work could be either 3, 4, or both).
  • Adapting works licensed under CC BY-SA version 1 must be re-licensed as CC BY-SA 1.
  • Adapting works licensed under CC BY licenses can either use the original version or later versions of CC BY, or included in CC BY-SA (see "Can I include a work licensed with CC BY in a Wikipedia article even though they use a CC BY-SA license?")
  • If you're making a derivative of something else you yourself made, you can simplify this by Multi-licensing your earlier upload under more licenses. (So if you had a version 1 CC license, you can just go back and add a version 4 license, which simplifies things greatly.)
  • Adapting public domain or CC0 material means you have full freedom in picking a license for a derivative work.

參見

  • Collages are combinations of multiple images arranged into a single image
  • Screenshots are a type of derivative work

參考資料

  1. U.S. Copyright Act of 1976, Section 101. Retrieved on 2019-04-17.
  2. a b Pearlman, Rachel (2012-09-17). IP Frontiers: From planes to dolls: Copyright challenges in the toy industry. NY Daily Record. Retrieved on 2014-06-21.
  3. Weinberg, Michael (January 2013). What's the Deal with Copyright and 3D Printing? 9. Public Knowledge. Retrieved on 2016-09-22.
  4. Weinberg, Michael (January 2013). What's the Deal with Copyright and 3D Printing? 13. Public Knowledge. Retrieved on 2016-09-22.
  5. a b Summary Report: The Interplay Between Design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Industrial Products 4–5. AIPPI.
  6. VSL0069492. Retrieved on 29 October 2013.
  7. Compendium II: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Chapter 500. 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 School of Law.
  8. Commons:Deletion requests/Images of costumes tagged as copyvios by AnimeFan#Comment by Mike Godwin
  9. 17 U.S. Code § 102.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In general. Retrieved on 2019-04-17.
  10. "Farby" doll is judged not to be a work of art. Sendai High Court (9 July 2002). Retrieved on 2019-04-17.
  11. (Gay Toys, Inc. v. Buddy L Corporation, 703 F.2d 970 (6th Cir. 1983)
  12. Blazon, Inc. v. DeLuxe Game Corp., 268 F. Supp. 416 (S.D.N.Y. 1965)
  13. R. Dakin & Co. v. A & L Novelty Co., Inc., 444 F. Supp. 1080, 1083-84 (E.D.N.Y. 1978)
  14. [1] Public domain maps]. Public Domain Sherpa. Retrieved on 2019-04-17.
  15. Kong Design (20 September 213). Retrieved on 2019-04-17.
  16. Compendium III § 313.4(A)
  17. HASBRO BRADLEY, INC. v. SPARKLE TOYS, INC., 780 F.2d 189 (2nd Cir. 1985).
  18. a b Warner Bros. v. AVELA (2011).

外部鏈接 

Cas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