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中國大陸
著作權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 捷徑: COM:中國大陸 | |
保護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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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 作者逝世 + 50年 |
照片 |
發表年份+50年(2021年6月1日前) 作者逝世+50年(2021年6月1日後) |
匿名 | 出版 + 50年 |
視聽作品 | 出版 + 50年 |
政府作品 | 法律、審判、通告自由 |
其他 | |
全景自由 | 對於立體作品 |
截至年底 | 是 |
一般授權條款標籤 |
{{PD-China}} {{PD-PRC-exempt}} |
協議 | |
伯爾尼公約 | 1992年10月15日 |
世界著作權公約 | 1992年10月30日 |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 2001年12月11日 |
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回溯日期* | 1996年1月1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協議 | 2007年6月9日 |
*只要一個作品在美國可以受版權保護,在1928年12月31日之後發表,並在來源國的URAA日期受版權保護,那麼它通常會在美國受保護。 | |
本頁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版權法規(以下簡稱「中國大陸」)的概況,用以輔助向維基共享資源上傳作品。請注意,任何原來在中國大陸當地發表的作品,必須在中國大陸和美國同時處於公有領域或是以自由授權協議發布,才能夠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如果您對於在中國大陸發表的任何一個作品的著作權有疑慮,請參考下列對應的法規來進行釐清。需要留意本文信息同時涉及到1912至1949年間中華民國政府管理下的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以下簡稱「港澳台」)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著作權條款,請分別參考港澳台的子頁面了解具體信息。
背景
中國已擁有多個世紀的獨立史,最初是一個帝國,並在1912年成為共和國。香港曾於1842年被割讓給英國,並於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成為特別行政區。1887年葡萄牙殖民者掠取澳門主權,後於1999年也回歸中國成為特別行政區。日本曾於1931年侵占中國東北部成立滿洲國傀儡政權,後於1946年在蘇聯軍隊的幫助下回歸中國。
在長達數年的中國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遷居台灣,但仍然宣稱擁有中國大陸的主權及合法政府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合法性,並宣稱擁有台灣的主權。直到1949年前中國大陸和台灣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則。
中國大陸於1992年10月15日加入伯爾尼公約,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版權公約,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於2007年6月9日加入WIPO版權條約。[1] 2021年,聯合國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列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經修訂的決定)2020年11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議作為中國立法機關制定的主要著作權法。目前,WIPO Lex資料庫只有中文版。 [1]維基文庫有中文版和英文版。[2][3][4]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具有追溯效力。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自本法頒布之日起,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尚未屆滿生效,受本法保護。[1990 Art.55][5]
概述
根據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2020 Art.18]
-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2020 Art.22]
-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020 Art.23]
- 如果是合作作品,前述期限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020 Art.23]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有的受僱作品,其發表權保護期為50年,在作品創作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結束;其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則不再發表。受本法保護。[2020 Art.23]
- 視聽作品的發表權保護期為50年,至作品創作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其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則不再發表。受本法保護。[2020 Art.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6]
- 第十三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 第十六條 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 第十七條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 第十八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第四章(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前述人格權條款是非著作權限制。[7]
本站此前曾有部分有關中國共產黨作品版權狀態的討論,目前中文維基文庫有實際共識(參見s:zh:Template:PD-PRC-CPC)認為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如果由中共中央組織出版,如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直屬機構,那麼這類中共作品可以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屬於公有領域。如果不是由中央組織出版,則中共作品可能被視為受版權保護。
不受保護
參見:共享資源:不受保護
根據2020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該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單純事實消息;(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0 Art.5]
期限
個人作品
作者逝世日期 | 發表日期 | 版權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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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12月31日 | – 1928年12月31日 | {{PD-China-expired}} + {{PD-old-auto-expired}}{{PD-China-expired}}{{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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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12月31日 | 1929年1月1日 – | {{PD-China-1996}} + {{PD-old-auto-1996}}{{PD-China-1996}}{{PD-old-auto-1996|country=China|deathyear=death year}}
|
其他 | The work is still protected under China law and/or URAA. |
匿名、筆名或集體作品
如果作品的作者在其版權期限內被公開,則它作為個人作品受到保護。
發表日期 | 版權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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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8年12月31日 | {{PD-China-expired}} + {{PD-anon-expired}}{{PD-China-expired}}{{PD-anon-exp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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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1月1日 – 1945年12月31日 | {{PD-China-1996}} + {{PD-anon-auto-1996}}{{PD-China-1996}}{{PD-anon-auto-1996|country=China|publication=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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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該作品仍受中國法律及URAA保護。 |
攝影
創建日期 | 發表日期 | 版權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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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31, 1928 | – December 31, 1928 | {{PD-China-expired}} + {{PD-old-auto-expired}}{{PD-China-expired}}{{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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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31, 1945 | Unpublished | {{PD-China-1996}} + {{PD-old-auto-1996}}{{PD-China-1996}}{{PD-old-auto-1996|country=China|deathyear=death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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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 1929 – December 31, 1945 January 1, 1996 – | ||
Others | 該作品仍受中國法律及URAA保護。 |
例外
- 對於部分政府作品,可使用{{PD-PRC-exempt}}
- {{PD-China-film}} + {{PD-US-expired}}、{{PD-1996}}(~1945年)或{{Not-PD-US-URAA}}(1946~1953年間)任選其一
- 全景使用權(對建築學作品的攝影):對圖片使用{{FoP-China}} + 自由許可協議標籤
版權標籤
參見: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China}}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及中華民國(台灣)著作權法,屬於公有領域的圖像。
- {{PD-China-film}} – 依據中國大陸與台灣著作權法,屬於發表後50年以上的電影或圖像。
- {{PD-Empire of China Government Gazette}} – 中華帝國洪憲元年(1916年)1月至3月發布的《政府公報》
- {{PD-Manchukuo-stamps}}——用於滿洲國時期的郵票圖片,其在中國大陸是公有領域。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PD-PRC-exempt}}——用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免除著作權保護,進入公有領域圖片。
- {{PD-PRC-GB mandatory standard}}——用於來自有法律效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圖片。
- {{PD-PRC-Road Traffic Signs}}——用於來自強制性國家標準GB 5768的道路交通標識。
- {{PD-PRC-Road Traffic Markings}}——用於來自強制性國家標準GB 5768的道路交通標記。
- 中華民國
具有這些標籤的作品在1949年之前或之後發布於中華民國的管轄區:
- {{PD-ROC-exempt}} – 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屬於公有領域的圖像。
- {{PD-ROC-official}} – 從立法院法規系統網站取得之中華民國法規附件。
- {{PD-ROC-Presidential Office Gazette}} – 1948年5月20日起由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表之總統府公報。 [1]
- 1912年至1949年發表於中華民國管轄區的作品:
- {{PD-ROC-Provisional Government Gazette}} – 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發布的《臨時政府公報》 [2]
- {{PD-ROC-Provisional Gazette}} – 1912年2月13日至4月26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發布的《臨時公報》
- {{PD-ROC-Government Gazette}} – 1912年5月至1928年6月,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發布的《政府公報》 [3]
- {{PD-ROC-Military Government Gazette}} – 1917年9月17日至191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護法軍政府發布的《軍政府公報》 [4]
- {{PD-ROC-Generalissimo Government Gazette}} – 1922年1月30日至1925年5月20日,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發布的《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 [5]
- {{PD-ROC-National Government Gazette}} – 1925年7月至1948年5月19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發布的《國民政府公報》 [6]
支票
參見:共享資源:支票
可以 {{PD-shape}}對於低於原創性門檻的支票。然而很多中國大陸的支票存在防偽設計,這會超出原創性門檻,因此 不可以。
貨幣
參見:共享資源:貨幣
不可以。人民幣的設計超過了中國大陸的獨創性門檻。沒有人民幣設計屬於公有領域的明確證據。
然而對於流通中的貨幣,這存在一些非著作權使用限制。使用人民幣的設計樣式應獲得批准。根據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的規定[8]:
- 第四條 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 第六條 使用人民幣樣實行屬地管理、一事一批。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申請的受理機構。
- 第九條 使用人民幣圖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單面使用。
- (二)不損害人民幣形象、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 (三)不使公眾誤認為是人民幣。
……
著作權過期的貨幣 可以。
全景自由
參見:共享資源:全景自由
通常而言 可以,需要署名{{FoP-China}},無論室外還是室內(自2021年6月起,根據2020年著作權法修訂,室內作品亦可適用[9]),但是就壁畫和永久戶外繪畫的平面圖像而言 可能有實際的問題(參考文獻: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o Zedong portrait.jpg),總而言之:
- 可以包含建築,
- 可以包含立體作品,例如雕塑(可能適用於手工藝品、瓷器、瓷磚)
- 通常 不可以包含壁畫和永久戶外繪畫的平面圖像,除非其在圖像中不屬於主要物件。
再分發藝術學、建築或應用藝術作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這允許再分發室外公共場所作品,只要註明原始作品的作者姓名及其名稱。
- 第24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在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且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作品,前提是提及作者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作品的標題並且正常 不影響作品的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
(10)複製、繪畫、攝影、錄像的位於公共場所或者在公共場所展出的藝術作品;...
對著作權相關權利的限制,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第24條第10條規定:
- [A] 作品可以在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且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被利用,前提是作者姓名和標題 著作權人依據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受侵犯……
- 如果是:
- 複製、繪畫、攝影或錄製位於或展示在戶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
關於全景自由的法規和法院判決: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戶外公共場所藝術作品是指在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的藝術作品進行複製、繪畫、攝影、錄像 段落可以在不造成任何侵權的情況下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次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山東天笠廣告有限責任公司與青島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 (廣告中使用五月的風雕塑的爭議)這裡,為了「合理的做法和範圍」,應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做法和範圍」。這就是制定司法解釋的初衷,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符合《伯爾尼公約》規定的合理使用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
- 王巨賢與紹興市水利局其他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審判監督民事判決書:如上所述,中國的著作權法免除了公眾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的歸屬義務,同時免除了作者在戶外公共場所複製雕塑的授權和支付義務。一般情況下,公眾只能依靠戶外藝術作品本身的注釋來確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而沒有任何核實義務。
以下示例為 可以:
- 天壇大佛雕塑的照片。參見民事案件法院裁決,法院裁定電信運營商在其IP電話卡上將天壇大佛的照片用於商業用途是允許的。
- 五月的風雕塑的照片。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則民事判決中裁定,允許手機製造商將雕塑的照片用作手機壁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這一判決。
- 根據法院裁判,全景自由在中國有一些限制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的答覆,中國的全景自由條款很難適用於在公共場所臨時展示的作品。該文件指出,僅在燈會期間陳列的作品不應被認定為「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
- 但最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在2016年裁定,將戶外雕塑的照片用於明信片上出售(不註明出處的商業用途)侵犯了雕塑創作者的權利(來源:[7][8])。請注意,法官採用了與「合理使用」相關的標準,包括使用人的使用目的、使用性質、使用後果。對於使用性質,法官評論說:「廣告公司發行的「民俗遺韻」明信片所載照片系《磁器口更夫》雕塑的全身正面照,雕塑在整個畫面中處於顯著突出地位,而且也是明信片表達「民俗遺韻」這一設計主題的最主要載體,這種使用方式不屬於隨附性使用。」
- 對於永久性安裝在公共空間的戶外繪畫和壁畫等平面作品,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最近的案例(2020年)給出了否定的裁決:「本院認為……著作權人對平面美術作品正常使用的方式相對單一,即自行或授權他人複製作品、在原作品基礎上創作演繹作品再加以商業利用。如果認為只要一幅平面美術作品被置於公共場所,他人就可以在拍攝、繪畫或臨摹之後隨意進行商業性使用,勢必會嚴重影響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對他人發放許可,並威脅到其收入來源,會構成與美術作品正常使用方式的衝突和影響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原創門檻
參見:共享資源:原創門檻
中國大陸有相當低的原創門檻標準;簡單的設計亦可能受到版權保護。最明顯的例子是港亨公司的標誌(下方列出),這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受版權保護(參見下方)。
以下例子 可以:
- 「火柴人」(圖片),頭部是一個黑球,以黑色線描繪軀幹,四隻和腳缺乏創意從而不符合版權保護要求,這是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的(來源)。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裁定,五個SKECHERS徽標(圖片)因缺乏原創性而不受版權保護([9]和相關新聞報道)。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裁定,「BIOU」標誌(圖像),帶有字母「b」和「o」,右上角有一個小條碼,因缺乏原創性而不受版權保護(最終判決 和相關文章[10][11])。請注意,商標審查和裁決委員會和下級法院最初裁定該徽標具有版權。
- 「KON」標誌(見下方),三個黑條交叉在一起,因缺乏原創性而不受版權保護,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作出裁決(終審判決和新聞報道)。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裁定,「超群」標識(見下方)因缺乏原創性而不受版權保護(判決原文)。法院認為,其表現形式並未顯示存在獨特的風格;與普通篆體及隸書相比僅存在細微的差別,「超群」標識沒有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不具有原創性。
-
類似此圖的站立人,圓形代表頭部,而直線則代表其他肢體,因此不受版權保護。
-
SKECHERS的S標誌不受版權保護。
-
三個黑色橫條交叉在一起的KON標誌不受版權保護。
-
超群標誌被認定不受版權保護。
以下例子 Not OK:
- 書法作品,例如:
- 都受到版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及「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另外根據實施條例:「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 根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的有關判決,在這些標誌中,「笑」、「喜」和「城市寶貝」文字使用的字體受版權保護。然而同一標誌中的「巴」字則在同一判決中被認為缺乏原創性而不受版權保護。(來源,法院判決全文:Final judgement)
- 港亨公司標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裁定該標誌受版權保護(法院原始判決、相關新聞稿)。
- 迪尼瑪標誌(見[1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裁定該標誌受版權保護(原審判決)。
- 下圖所示的K2 Sports標誌符合版權保護條件,在2010年商標裁決程序中確定(source)。
-
K2 Sports的標誌在中國受版權保護(但在其原產國美國不受版權保護)。
簽名
參見:共享資源:何時使用PD-signature標籤 Not OK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要看是否具有獨創性,獨創性的作品著作權由作者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20年)》第十四條:「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而簽名一般均為獨立創作而非模仿。
事實上,中國人包含漢字的簽名可認為有書法性質,屬於美術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第四條:「(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典型案例是道瓊公司使用了書法家關東升書寫的僅一個「道」字。2003年,關東升訴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並勝訴。
例外情況: OK
- 假如簽名來自國家機關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可以認為是公有領域,並請加上{{PD-PRC-exempt}}。
- 作者死亡50年以上的簽名屬於公有領域。
- 假如該字樣並非手寫簽名,而是規範的、通用的宋體、黑體、楷體字樣,那麼可能在公有領域,儘管如此,還是要注意IT公司創作的電腦字型的矢量字形可能依然有版權。
郵票
參見:共享資源:郵票
正如其他頁面(參見滿洲國專頁及汪精衛政權)所言,滿洲國政府及汪精衛政權時期的郵票如今已進入公有領域,因為兩者被中國政府認定為傀儡政權,其版權狀態不予承認。
對於幾乎所有中國大陸非滿洲國、非汪政權時期的郵票,仍待進一步信息解釋,但就現狀而言 Not OK,因為多數情況下,它們所屬作者的出生日期不是公開信息,除非郵票發行於1929年1月1日前可以使用{{PD-anon-expired}},我們應該相信這些郵票受中國郵政集團或其子公司(如北京郵票廠)版權保護[7]。
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某個郵票的作者出生日期是已知的,這些郵票在作者死亡後第50年進入公有領域。
參見
- 中國 / 中國
- Category:License tags of China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香港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澳門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滿洲國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臺灣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汪精衛政權
引用
- ↑ a b China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21). Retrieved on 2021-11-08.
- ↑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amended up to the Decision of February 26, 2010,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2010). Retrieved on 2018-11-08.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10年)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0)
- ↑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a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中國人民銀行.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20年)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0)